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风电场道路等公用工程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