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专项统计制度汇编重点内容一、贷款分行业统计“贷款总计”(12D26/22D26)=“(八)贷款”(12M31/22M31)+“(十五)各项垫款”(12MBE/22MBE)+“(十七)融资租赁”(12MBT/22MBT)贷款指金融机构对客户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普通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并购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不含票据融资)。行业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单位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若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若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占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总计”统计口径扩大,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口径,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执行。对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拆放款项视为对“J.金融业”贷款,对境外同业拆放款项视为“对境外贷款”。二、中长期贷款统计中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合计”统计口径扩大,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长期款项纳入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口径,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执行。对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2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中长期拆放款项视为投向“J.金融业”贷款,对境外同业中长期拆放款项视为投向“对境外贷款”。三、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1、新增境内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修改后境内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类。分别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指标下设其中项,统计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企业贷款;分别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个行业下设其中项,统计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明确贷款不含票据融资。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4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53、关于新设立企业划型。新设立企业(包括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中预计的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划定企业行业类别,进而划定企业规模。如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有资料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关于已停产企业划型。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等指标,依据《规定》划型。关于企业划型调整时间。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企业最新资料及时调整其所属行业及规模。除由于划型标准变更需要集中调整企业规模外,一般不做集中调整。金融机构在金融统计制度实施过程时,企业划型应严格遵照《规定》要求执行。如遇社会公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规模存在疑问时,请各金融机构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尤其是各类特殊企业(如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公司)对数据的影响。4、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附报中增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是指个体工商户从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的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是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申请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的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指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在统计分类中属于个人贷款,不包括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口径中。但在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直接和间接支持时,在列明贷款对象的情况下,可列入对企业信贷支持总额。6四、银行承兑汇票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指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银行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发生额指报数机构在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承兑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之和。五、房地产贷款统计1、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包括房地产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利率、资产质量等七方面内容。2、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在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中房地产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并且这些土地和建筑的开发是为了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进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所有用于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的贷款。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地产开发、且在地产开发完成后计划收回的贷款。政府土地储备贷款:指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主要用于规划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综合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开发贷款。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授权在该级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及出让土地前期相关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储备机构。房产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单位发放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经济适用住房是7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包括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包括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不包括办理抵押预登记的贷款。上一报告期发放贷款在报告期办理抵押登记后,报告行应转入抵押贷款统计科目。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既包括用于开发、建设和购买房屋的贷款,也包括用于开发、建设和购买房屋以外用途的贷款。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新建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第一次出售的住房的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既包括用于开发、建设和购买房屋的贷款,也包括用于开发、建设和购买房屋以外用途的贷款。固定利率贷款:指在贷款合同期限内贷款的利率不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的贷款。浮动利率贷款:指在贷款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可定期调整的贷款。政策性住房存款:指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