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创新项目运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严格考核、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技术创新项目运作。第二章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管理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基本要求参考《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第四条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参考《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第五条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鉴定,必须按《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报送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第六条项目立项过程时限:正式收到合格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之日起,无特殊情况,到计划下达(或给予回复)时间不得超60天。拖延时限将按50元/天考核技术中心。2第七条批准后的技术创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项目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中心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管理第八条项目承包单位是实施项目的主体,并以总承包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承包。负责项目申请、合作单位选择、项目实施组织、设计方案的选定、资金的申请、预(决)算编制和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实施认定)的申请。第九条项目承包单位于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送项目网络图,延迟将按50元/天考核项目承包单位。第十条技术创新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对项目管理的具体化,项目承包单位从收到承包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将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完毕,延迟将按50元/天考核项目承包单位。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在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汇总出项目施工网络图,延迟将按50元/天考核技术中心。第十二条技术创新项目需与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时,必须签订对外技术合同(技术协议)。对外合作单位的选择,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二家以上对外合作单位。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先由技术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对技术合同进行洽谈,通过技术中心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会审,报管理创新部审查,3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技术中心代表公司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协议)。第十四条技术创新项目例会每季度召开,项目承包单位项目联系人必须参加。凡不按时参加例会,迟到一次扣50元;相关单位及项目联系人如因公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技术中心请假,如无故缺席,每次考核100元。第十五条项目承包单位每月20日前需上报当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逾期不交,考核项目承包单位100元/次。第十六条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网络图实施项目管理,如无特殊原因,未按工期完成项目实施,延期将按50元/天考核项目承包单位。第十七条可在技术创新项目下列支的费用是:对外技术合同(技术协议)内的相应费用,未包含在技术合同中的化检验费、材料费、技术服务(咨询)费、邮电通讯费、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除技术合同相应费用外,其它费用需经项目责任人、技术中心科技管理室认可,技术中心审批后方可在项目费用下列支。第十八条各项目承包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本单位次月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计划,5日以后报申请的不再安排次月资金。第十九条技术中心根据各项目负责单位申报的资金计划进行核实汇总,每月13日前(节假日顺延)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通过公司资金平衡会同意后,公司将项目资金拨给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4第二十条根据公司资金平衡会后的资金计划,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技术中心审核报批准后,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承包单位资金申请中提供的数额、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将资金进行拨付。第二十二条如因项目承包单位未及时申请资金使用计划,造成项目实施进度及技术合同未能按时履行时,其产生的后果由项目承包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包单位处以经济考核,考核金额≥500元/次。第二十三条技术中心未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对技术中心每次考核100元。第二十四条项目承包单位得到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安排通知后一周内将资金办理完毕,延迟将按50元/天考核。第二十五条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付资金,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第二十六条项目承包单位对已安排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若有挪用,每次考核项目承包单位500元,且该项目款暂不再安排,直至追回已挪用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为止。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技术中心科技管理室同时可根据情况对承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并给以相应的考5核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公司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金资格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技术创新项目的变更第三十条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技术创新项目需停止或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中心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一条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项目承包单位要求取消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中心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并对项目承包单位处予经济考核,考核金额1000元。第三十二条技术创新项目因故终止,由技术中心科技管理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该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资金、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6第五章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二周内提出竣工验收(实施认定)申请,在项目完工后根据技术合同要求时间提出实施认定申请,由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和实施认定。鉴定、验收和认定的依据是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未体现而技术开发合同有明确要求的,则以技术开发合同为准。第三十四条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两周内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总决算表。第三十五条项目承包单位编制完成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总决算后,一式八份报技术中心科技管理室审核,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总决算进行审计。第三十六条项目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总决算和审计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送技术中心科技管理室和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技术中心财务室根据项目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总决算和审计报告对该技术创新项目所借资金进行核销。第三十八条上述程序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延迟将按50元/天考核相关责任单位。7第六章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职责第三十九条项目责任人是代表项目管理部门对技术开发项目实施管理。第四十条项目责任人的职责:(一)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及项目管理操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与项目承包单位搞好项目“接口”工作,使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二)参与内部承包合同及技术合同的签订,并积极保持密切联系,对合同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认真落实、切实保证。做好来电、来函的落实、答复以及项目业务往来的处理;(三)积极对各职能部门的项目技术准备、材料准备、外协、外设备、实施进度等进行协调督促;(四)负责对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费的监督使用工作。第七章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技术创新项目管理考核工作由公司技术创新项目承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承包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技术创新项目管理考核工作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承包单位对内部承包合同及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三)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四)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五)本细则中规定的各项考核。8第四十四条技术创新项目管理考核程序:(一)技术中心负责将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在次月技术创新项目例会上通报和归档。(二)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对应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流程。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技术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水钢规字[2006]39号文《技术创新项目运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