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仓储与配送合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工程系戴航2012年学习目的1、熟悉仓储与配送合同的法律过程2、掌握仓储与配送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3、掌握仓单的性质与业务知识与能力目标仓储与配送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仓储与配送合同的基本内容仓单的性质与业务能够参与订立合同,解读合同的法律含义仓单的业务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案重点:仓储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难点:仓储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方法:多媒体演示、案例分析案例导入:2007年6月3日,某市A公司与该市B仓库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B仓库为A公司储存保管小麦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7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仓库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企业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A公司书面通知B仓库: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案例导入:B仓库接到A公司书面通知后,电告A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000元。A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B仓库于2007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请问:(1)该合同是否生效?(2)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第一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81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二、仓储合同当事人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存货人和保管人。保管人是以收受报酬为目的而为他人堆藏与保管物品的营业人,营业是其特征之一:♥有偿;♥经主管部门登记取得仓储营业的主体资格♥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从事♥以堆藏与保管为服务内容♥在法律上应是独立行为。三、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合同的标的却是仓储保管行为,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和过程。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能够移动而不丧失其自然价值的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动产,比起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动产与不动产皆可)的范围要窄一些。四、仓储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包括内容:要约人向受约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求另方答复期限;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人应当遵守要约,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由承诺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内容;必须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做出。2、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平等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2、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合同成立,具体表现为:双方签署合同书;合同确认书送达对方;受要约方的承诺送达对方;公共保管人签发格式合同或仓单;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接收。3、仓储合同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仓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仓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仓储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仓储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对于由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中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变更或者撤销。思考: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六、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1、仓储合同变更仓储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生效的仓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双方确认或者至少一方在期限内未作明确反对。2、仓储合同的解除存货人与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出现法律规定的仓储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1)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其他违约行为。六、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节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义务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查验、取样及时提货一、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仓单所记载的货物,由货物所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后,并经仓管人签名后,即发生移转占有的效力。但在转移前,仓单受让人应有权检查仓储物或抽取样本。存货人未履行本告知义务时,仓管人可以:(1)拒收仓储物。其一,由于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因而合同一旦签定,仓管人即负直接收仓储物予以堆藏的义务,仓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仓储物。但是在存货人未就危险物品履行告知义务时,仓管人可以拒收而不负违约责任。其二,拒收的时间应当为存储物进仓前验收时为之,事后发现的,不能为拒收,因为拒收权的行使期限已过。(2)仓管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当仓管人在验收查明危险性时可拒收,但若验收货物已运往仓库所在地,此时仓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当然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自可对存货人有返还请求权。例题例:甲乙双方签定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储存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属易燃品,乙方未在合同中注明。货物入库后,由于温度过高,发生自燃,造成甲方库房烧毁,经济损失达50多万元,并造成甲方死亡1人重伤2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50多万元B.乙方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C.乙方向甲方只支付违约金D.乙方和甲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验收货物合理化仓储合适的仓储条件签发仓单返还仓储物危险通知义务行使留置权验收货物仓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仓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管人放弃验收时,可能发生两种后果:(1)约定的仓储物与实际的仓储物可能出现非同一性,因而出具的仓单可能有不真实的记载。(2)仓管人要负担不验收而致的法律后果,即法律推定进仓前的货物与合同约定或仓单规定一致,仓管人应就其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验收确定仓储物与约定符合,即应出具仓单。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时:(1)应及时通知存货人;(2)可以拒收货物;(3)须先行代为保管的,由此而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返还仓储物返还的时期: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受返还人:未发行仓单的,受返还人为存货人;发行仓单的,只对仓单持有人负返还义务,而对仓单持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均有权拒绝返还。三、违约责任和免责1、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不为或行为。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惩罚。3、免责不可抗力、仓储物自然特性、存货人的过失、合同约定的免责。支付违约金前提:违约,无论是否发生损失。支付:A、低于实际损失:违约金+差额=实际损失,如违约金3万,实际损失10万。则法院可按实际损失赔付判决。B、高于实际损失:按违约金偿付。如:违约金10万,而实际损失只有1万,法院可酌情判决。约定:按违约现象:如未履行合同违约金,延迟违约金,不完全履行违约金计算方法。例:——由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仓应支付违约金元——存货方不按期存货,支付违约金元——逾期不提约的,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元/天——违反货物入库和出库规定,付违约金为元赔偿损失:前提:违约且发生损失支付金额:实际损失+收益如:一批货物价值100万,毛利率为15%,仓储期间由于保管责任造成损失,则赔偿金额=100+100*15%=115万。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分析某A贸易公司3月10日与B物流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A于3月15日将1000箱货物交付B从广州运至上海,运期7天,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此后A又与C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实际由C完成运输。第三节仓储合同范例⑴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地址。⑵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⑶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⑷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⑸储存场所。⑹储存期间。⑺仓储费。⑻仓储物的保险约定。⑼违约责任。⑽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⑾争议处理。仓储合同的条款仓储合同保管方:住所:存货方:住所:合同签订地: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者采用如下表格形式: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仓储合同范本第二条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保管方的责任: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存货方的责任: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