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精选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精选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第一篇】【监督执纪要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既可能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可能违反政治纪律。要注重从政治上审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注重检视查摆违纪行为背后的政治站位、政治意识问题,审查带来的政治影响、政治危害与后果。要着力纠治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或搞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落实和机械执行、“一刀切”执行等问题。既要把握问题本质和一般表现,又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准确区分性质,精准监督执纪,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基本案情】2019年3月,某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完成整改。2019年7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2/17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但该区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不到位,对“大棚房”后续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实不细,跟进督促检查、推进落实不到位。其中,区委书记王某、区长付某重视不够,未及时作出具体部署、督促落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某表面上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实际上既未深入研究具体措施,也未跟进指导推动落实,更没有实地查验工作开展情况,抓落实未见具体行动、一批了之。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某仅于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未再安排专人进行常态化督促核查;“大棚房”问题所在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某作为该镇“大棚房”问题整治巡查工作小组组长,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间带队进行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五所所长梁某具体负责该镇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仅开展4次抽查,此后未常态化开展工作,巡查检查敷衍应付、流于形式。当地“大棚房”问题整治后死灰复燃,有44栋陆续出现反弹,严重影响“大棚房”整治成效,致使党中央关于整治“大棚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在当地未落实落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区区委、区政府被责令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检查;区委书记王某、区长付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某,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某等3人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五所所长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3/17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相关“大棚房”非农设施全部整改到位。【定性量纪】本案中,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区委、区政府部署落实不到位。该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大棚房”后续监管的要求重视不够、部署不到位,没有及时跟进、督促检查。王某、付某作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没有作出具体部署,更未督促落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某抓工作浮于表面,习惯于作批示、提要求,口号喊得响、做起来“挂空挡”,既没有进行实质性、具体化安排部署,也没有跟踪问效和督办检查,工作不细不实,致使党中央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在该区未得到有效落实,属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二是职能部门监管督办浮于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大棚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强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办是常态化工作。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核查乡镇整治巡查工作,局长赵某思想消极、责任缺失,认为“大棚房”问题整治是短期工作,仅于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此后未再安排专人进行常态化督促核查,抓落实简单化、表面化,监管督办“一阵风”。三是属地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该镇成立了以镇党委委员、4/17副镇长李某为组长的“大棚房”问题整治巡查工作小组,要求开展经常性巡查检查。实际上,李某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间带队进行了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五所所长梁某具体负责该镇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仅开展4次抽查。李某、梁某明知常态化巡查要求,身负巡查检查责任,却没有常态化开展工作,对责任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失职失察。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王某、付某疏于管理、不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治决策部署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刘某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赵某、李某、梁某等人思想消极懈怠、工作敷衍应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王某等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采取拆除复垦等措施加以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以案释义】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一是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如何严格监督执纪?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具有重5/17要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但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扭曲、发展理念偏差、治理能力不足,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必须精准监督、准确识别、坚决纠治。当前,要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十四五”规划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疫情防控、统筹安全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精准识别、坚决整治其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纪律作风保障。监督执纪实践中,要着力纠治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或搞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落实和机械执行、“一刀切”执行,或以地方和部门利益至上,贯彻落实不坚决,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问题。要坚决纠正违背新发展理念、阻碍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作风问题,严肃查处搞本位主义,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项目,急功近利、脱离实际“铺摊子”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要坚决纠治营商环境评估重排名、轻实效甚至用公款买排名等突出问题。同时也要着力纠治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和简单化、乱作为等问题,6/17持续整治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问题,让广大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对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结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况,准确区分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体现政治站位和评价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标尺,是检验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试金石。实践中,要敢于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注重检视查摆违规违纪行为背后的政治站位、政治意识问题,注重审查带来的政治影响、政治危害与后果,对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处理。实践中还需准确把握的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追责问责,应突出领导干部,聚焦领导岗位、有决策管理权的领导干部。要以科学、精准追责问责体现从严要求,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解决,不能动辄问责一大片、搞“沾边就处理”,也不能问下不问上、混淆责任界限。二是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问题应如何认定和处理?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之一。相较于其他问题,该问题具有“两面性”的突出特征:一方面,表面上高度重视,作7/17批示、作讲话、发文件,表态积极高调,或者热衷于上电视、发新闻、发文章,作秀装样子;另一方面,以形式落实代替实际落实,缺乏具体安排、办法措施和督促检查,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实践中,要注重结合主客观因素、具体表现、造成影响或后果等情况综合把握,区分不同情形,精准执纪问责,坚决纠正一般性轻微问题,严肃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突出问题。在认定处理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问题时,对主观上懒散懈怠、消极应付,在政治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适用工作纪律相关条款处理。如果该行为导致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能有效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依照有关条款严肃处理。本案中,相关责任人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大棚房”整治决策部署不力,但尚未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综合整体案情,应适用工作纪律条款处理。其中,王某、付某疏于管理、履职不力,但其行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征不明显,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但刘某、赵某、李某、梁某等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看似层层落实却变成层层落空,暴露出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第二篇】8/17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部署,5月9日至13日,内江市检察机关组织督察组通过明察暗访相结合、严督细察相结合、督察通报相结合、整改再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市院机关和5个基层院深入开展督察。一是明察暗访相结合,避免督察走形式。为了避免督察被应付、督察走样,真正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执行纪律规定禁令方面的真实情况,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督察组采取明暗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督察,对市院机关进行了突击督察,对威远县院、市中区院进行了现场督察,对东兴区院、隆昌县院、资中县院进行了走访暗查。二是严督细察相结合,避免督察搞样子。针对重点内容,督察组将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执行纪律规定禁令情况细列为会议情况、工作措施、资料反映、效果呈现、干警访谈、社会评价、督察观感、经验总结、问题提示等具体评查项目,避免督察被异化成纸上资料的堆砌和单一的口头汇报、介绍。从督察结果看,此次被督察的院资料均很齐备,但干警访谈、群众评价、督察观感明显存在差异,督察组发现了如落实行动迅速但效果不彰、执行纪律规定禁令方式单一、工作经验不多等实际问题。三是督察问责相结合,避免结果顾面子。督察活动结束后,内江市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旋即对督察结果进行了通报,针对各院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执行纪律规定禁令情况列9/17出了在规范司法行为、开展百日岗位大练兵活动、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检务公开、纪律规定禁令执行等五个方面存在的12个具体问题,并将督察结果通报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半年工作考评和年度绩效目标考评依据。四是整改再督相结合,避免整改搞突击。本次督察将20-年开展的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执行纪律规定禁令情况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列为重要内容。从督察结果看,上年度发现的问题均基本整改完成,措施有针对性、操作性,效果较好,但工作经验总结不充分。本次督察对整改工作明确要求,不能只注重眼前问题,要更加注重对问题的根源分析;不能高运动式的突击整改,要更加注重措施、机制的预见性、指导性和有效性;不能只专注于问题整改本身,要注重对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的总结提炼,发掘亮点,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第三篇】一、存在的问题1、对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具体表现为学习不深,不细致,只注重学习了,没注重从思想深处去理解,去思考,不能切实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自身站位低,以至于养成不愿意深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