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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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集聚3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集聚3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1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全面查清20**年以来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全面摸排,切实摸清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建立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二、工作任务明确摸排范围和内容,全面摸清全镇2013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的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处罚情况等,根据不同房屋类型,采取相应技术路线,明确调查内容,建立分类清楚、要素完整、内容准确的全镇农村乱占2/13耕地建房工作台账。(一)摸排范围。本次摸排对象为全镇2013年以来农村各类乱占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1.时间。主要摸排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2.耕地。占用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地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其它有关情形。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3.用地手续。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3/13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其它有关情形。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国家部委和省厅文件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经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二)摸排类型。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4/13摸清该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三、时间安排各村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上报,并协助技术单位核实卫星图斑。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管理秩序。只有底数清楚,才能有的放矢。摸排工作是整个整治工作的基础,各村(居)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摸排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把摸排工作抓实抓好。镇里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书记是本村(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职,仔细摸排。二是加强舆论宣传。镇里将经常性出动消防宣传车到各村组流动宣传巡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统一制作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宣传标语、横幅及举报电话,请各村张贴到村醒目位置。各村要组织召开村小组长会、村民代表会和入户宣传等形式,向村民宣传开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重大意义,特别是要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对于2020年7月3日后“顶风违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该拆除的必须拆除,5/13发出“零容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三是强化监管查处。对于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要严控存量,严禁增量,发现乱占耕地的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及时制止并拆除到位。镇纪委全程监督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整治工作,党员干部参与乱占耕地建房的,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对各村摸排整治工作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摸排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人员;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委将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2一、乱占耕地建房“罚则”清晰明确尽管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多年来在农村地区屡禁不绝,且在一些地方一度呈现蔓延或失控态势,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前后均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清晰的罚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5条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从破坏种植条件的角度进行了罚则规定,第77、78条则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第77条针对一般非法占地行为,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没收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拆除。第78条单独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综合而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中,违法行为人将会面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6/13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没收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处罚措施。二、乱占耕地建房处罚程序清晰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与自然资源部门同样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农村村民和其他单位、个人可据此对上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者实施监督。若当地在2020年度的乱占耕地建房摸排过程中确定了某处宅基地类住宅或者其他用房涉嫌违法占地,应当依法依规对其立案调查。摸排结果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系违建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一种线索处理。立案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7/13在完成调查并获取相应证据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对于依法应予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对于不予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和建议。能够通过限期改正消除对土地管理影响的,应当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当事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需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需听证的,相关主管部门还应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主管部门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相应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罚款或者没收的决定等。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对这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仅有15天,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会丧失起诉的机会。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相关主管部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可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整治工作需严格依法进行,在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既实现清理整治的目标,又确保不损害8/13建房者的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建房历史问题复杂、原因很多,有政策问题,也有政府管理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自建房与农村脱贫攻坚等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还有农村“招商引资”项目中未批先建的经营性用房,避免政策不合理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阻碍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方案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县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置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遏制耕地“非农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月卫片”工作制度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重要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9/13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月卫片”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以“零容忍”态度管住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二、清理整治范围全乡范围内违反《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行为。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月卫片”工作制度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三、组织保障组长:**乡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乡党委副书记、提名乡人民政府乡长副组长:**乡党委委员、提名乡人大主席**乡政协工作联络组主任10/13**乡党委委员、乡党委副书记**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乡党委委员、副乡长**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乡人大副主席**乡财政分局局长**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成员:**乡党政办负责人**乡党建办负责人**乡派出所指导员**乡综治办负责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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