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彭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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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山东省安监局监察总队彭江丰2017年12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目录执法基本要求与文书通用标准执法检查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文书制作执法文书修改概况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执法文书数量变化:37种→48种→58种(在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府法发〔2016〕26号)→要求参照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2017年5月16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7年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52号),58种文书。-1-一、执法文书修改概况2016年11月3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48种文书。2010年7月15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37种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山东省2017年版与安监总局2010版文书的主要区别:-2-1.新增22种文书。新增《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延期审批表》等8种文书,《行政强制审批表》《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加处罚款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恢复)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协议》等14种行政强制文书。(标红为山东新增文书)!2.删除1种文书。删除《强制措施决定书》。3.改名3种文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缴纳罚款催告书》(原为《罚款催缴通知书》)4.部分文书细节上做了修改。如增加文号、救济途径、语言表述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目录执法基本要求与文书通用标准执法检查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文书制作执法文书修改概况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执法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3-1.实施主体合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合法。二、执法基本要求与文书通用标准(1)执法检查:乡镇街道安监办及经济功能区安监机构(经编制部门同意设立)+各级安监部门。包括:检查权、处置权、取证权(乡镇未经委托不能直接开展源于行政处罚法渊源的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工作)(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本级安监部门的管辖权限内;乡镇街道安监办及经济功能区安监机构,可以对委托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委托处罚的注意事项:一是委托对象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市安监局是不能将处罚权委托给县安监局(因为不是事业单位)的!如果考虑到行政效率,想要交给下级处罚,怎么办?可以采取下级情况报告→上级交办函的形式,上级将管辖权下放给下级,下级以自己名义实施处罚,但决策时要多与上级沟通汇报。二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委托内容要向社会公告。三是受委托组织不能再委托。-4-(3)行政强制: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经营规模”的大小是相对于本地其他同行业企业经营规模而言的,从经营规模大小中并不能判定经营者的属性,法律也没有规定多大规模为公司、多大规模为企业、个体户只能有多大的经营规模。不能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与同行业企业规模相当,就认定个体工商户就是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5-2.当事人认定正确。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是个人还是单位?一、区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定义是: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相关两高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其他组织不包含个体工商户。有观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有独立的财产,雇工人数也较多,且有自己的名称。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含义,因此,将其视为其他组织也并非不妥。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执照上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而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登记的组成形式都不是“个人经营”。因此,个体工商户都应当纳入公民范畴,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6-【带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认定主体】假设某烟花爆竹临时临售点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是李三,字号名称叫吉祥烟花爆竹临售店,实际是李三夫妻两人开的一家烟花爆竹临售店,如果发现其有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应当怎么认定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结合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特点,该案被处罚主体是李三,但要注明李三是吉祥烟花爆竹临售店的经营者。即,被处罚人:李三(李三系吉祥烟花爆竹临售店的经营者)。如果,实际经营者不是李三,而是王二的话,应当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必须有证据支撑)。因为李三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所以,该案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人来实施处罚,500元以上罚款要履行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7-【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8-【关于分支机构的主体认定方法】法人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就可以认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关键看有没有营业执照!3.事实清楚。(1)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依据,才能通过执法文书督促企业强制整改。没有法定依据的问题只能作为建议向企业提出,没有强制约束力。*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证件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才是兼具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书。安全生产手续是确认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并非是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9-标准使用问题。(2)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①违法事实原则上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法条上明确首次发现就直接处罚。②有些违法事实在法条上没有对应的处罚项,仅有义务性规定,不能直接给予处罚,应责令整改。如果企业拒不整改,就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不能依据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以拒不执行监察指令进行处罚)③有些违法事实在法条上明确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才能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时直接依据该罚则实施处罚。(3)涉及行政强制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15号令第十五条不行)。行政强制执行要根据《处罚法》、《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10-4.证据确凿。(1)执法检查:要采集整改前后的必要证据材料,如整改前后的视频、现场照片、复制件等。(2)行政处罚:采集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证据的采集和形式内容要符合规定。注:要从证明什么、谁能证明、怎么证明、情节如何、原因何在等角度综合考虑取证工作;证据类型中新增了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等);视频和照片要注意构图和角度,确保能够还原、证明违法事实,照片必须彩色打印。(3)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前的有关行政决定等有关证据;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罚方面证据资料。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11-【传来书证采集】传来书证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属于第二手证据。如书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复制件、鉴定记录及执法文书复制件等。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单位章)原件存放采集人年月日出具人传来书证印章(1)采集人至少要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出具人签字;(2)加盖证据提供单位的公章;(3)照片、录像等证据使用《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12-5.法律依据正确。(1)定性依据与处罚依据要对应。违法事实判定依据,必须与实施处罚的依据内容对应起来,必须适用同一部法律(或法规、规章)。找不到义务项的违法行为,建议直接援引罚则项。如:高危企业未按照260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危化品企业已经配备了3名专职,还少2名),260号令没有罚则,该问题只能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因为《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只规定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规定数量。注意:法律修改后的令号要适用正确,法律修改分为修改、修正、修订三种形式,修改是小幅度的变化(一般以修改决定发布),修正是个别条款的变化(一般是修正案),修订是全面的变化。如:省政府令第260号修改后还是260号,而不是303号(303号是修改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原是总局令第17号,作了修订后,变为总局令第88号。(2)法律选择适用问题: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条文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为地法优于属地人法”的原则。如: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处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不能适用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13-【法律中的条款项目】-1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一、条的概念与书写。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安全生产法》由114个法条组成。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小写,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4)引用法条时表述应规范、完整。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要用全称,法条引用要准确到条、款、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体现“第一款”,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只有七项,就不要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14-【法律中的条款项目】-2二、款的概念与书写。“款”是“条”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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