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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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专业仓库储存业务。•仓储合同是指依照存货人与保管人的约定,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和保管物资,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例如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库为服装贸易公司储存50万件羽绒服,并在储存期间保证羽绒服完好无损,服装贸易公司交纳3万元仓储费,储存期限至12月20日。合同标明了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和标记等,同时约定了双方具体责任的划分和违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服装贸易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仓库并交纳了仓储费。仓库在收到羽绒服并验收后向服装贸易公司签发了仓单。在该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之间的合同就是一份仓储合同,其中某服装贸易公司是存货人,某仓库是保管人,仓储物是20万件羽绒服。第三节仓储保管合同一、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仓储业务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一种商业活动,它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仓储营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仓储业已成为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仓库,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是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存储进出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场所。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利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因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变种,所以《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仓储合同属于商事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与一般的保管合同有不同的要求,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而一般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二是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而一般保管合同是否交保管费由当事人约定。具体说来,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组织。保管人还应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储设备,主要指仓库,该设备以能够满足储存和保管物品的需要为标准,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砂石的地面,也能构成仓储设备。同时,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二、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存贷人:只有仓储物处分权的人仓储物所有人:贷主仓储权利占有人:承运人准所有人(拟似所有人):如法院、行政机关对没收的贷物、无主贷物(二)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备的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必须具有经营资格2.仓储合同的对象即仓储物是动产仓储合同的对象是仓储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成为仓储物。依照仓储合同的性质,存货人交付的必须是动产,(货物必须能够移动、需要存放到仓库经营人所拥有的仓库的货物,所以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是不是动产并没有特别要求,在特定情况下,不动产也能成为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权利凭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保存其物理形态之需以外,不能作为仓储物加以保管。另外,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是特定物或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在仓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必须向存货返还原保管物,而不能用其他物代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三、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一)标的——仓储保管行为即存贷人按时交付贷物、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给予养护、保管期満,完整归还(二)标的物——仓储物标的物是标的载体和表现,如仓储货物的质量、数量完好,说明保管人保管行为良好仓储合同是行为合同和双务合同:行为合同:约束仓储保管行为;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四、仓储合同的订立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它的订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或是履行特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将仓储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也是考虑到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其目的是从仓储保管中牟利。由于仓库营业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入库前,保管人会为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准备,并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将仓储合同确定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双方都不会受合同的拘束,这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所以我国《合同法》第382条明确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如在前述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订立仓储合同时起,他们之间的仓储合同成立,后来某仓库签发的仓单只是进一步将仓储合同的内容确定化而已。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因此是双务合同。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将服装存储于某仓库时,应向某仓库支付仓储费2万元,某仓库在收取仓储费的现时应履行合同要求的保管义务,双方都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同时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存货人要求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时要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因而,仓储合同还是有偿合同。从我国合同立法的实践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当给付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签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仓储合同的凭证。签发仓单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这也是仓储合同重要的并且是鲜明的特征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应当签发仓单,如有前述案例中合同签订以后,服装贸易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仓库并交纳了仓储费。仓库在收到羽绒服并验收后向服装贸易公司签发了仓单,可见仓单并不能等同于仓储合同。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品种的货物已经交付的法律文书,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保管的物品,也可以用背书的形式并经保管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背书人的背书,请求保管人返还仓储物。具体有关仓单的内容会专门介绍。五、仓储合同的特点(一)保管人必须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经营人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他们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储存公司或者办理仓储业务的各类国营仓库、贸易货栈;还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无论是法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六、仓储合同的条款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七、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一)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赠与人交物品与受赠人后,合同方能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如双方3月2日签定仓储合同,约定3月15日存货人交付仓储物3月10日保管人反悔,其是否违约?(二)无效:合同违法,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二、仓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八、仓单(一)仓单的概念仓单的概念《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二)仓单的法律性质(1)仓单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表明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其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必须借助于证券的占有或转移。仓单表明持有人对仓储物享有交付请求权,如在前述案例中百货商场作为新的仓单持有人,如果符合仓单转让的条件,他对存储在仓库的服装就有交付请求权;且仓单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由于仓单是有价证券,因而它不同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给付寄存人的保管凭证,保管凭证仅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存在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代表存货人的财产权利。(2)仓单为要式证券。《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经仓库营业人署名,并必须具备一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因此仓单为要式证券。(3)仓单为记名证券、提示证券。我国《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而在我国,仓单是记名证券。同时仓单还是提示证券,仓单持有人在向保管人主张仓单所记载的权利时,必须提示仓单,因而,仓单是提示证券。(4)仓单为物权证券。存货人获得仓单后,如果要出卖他存入仓库中的仓储物,不必现实地交付仓储物,只须转让仓单就行了,仓单的受仓单经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后,仓单的交付,就是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就这样的效力而言,仓单为物权证券。(5)仓单为文义证券。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直接决定保管人与仓储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依据仓单上所记载事项,主张权利义务,即使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与不符,保管人也应严格地依据仓单的文字记载履行义务,所以仓单是文义证券。(6)仓单为换取证券(或称为缴回证券)。这是指义务人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如权利人不给予证券交换,义务人则无须履行。也就是说,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将证券交还给义务人,否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具体在仓单来说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请求仓库营业人交付仓储物时,必须将仓单交还给保管人。{案例}在仓储合同签订以后,服装贸易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仓库并交纳了仓储费。仓库在收到羽绒服并验收后向服装贸易公司签发了仓单。l2月初,市百货商场向服装贸易公司订购了50万件羽绒服,服装贸易公司为了简便手续,使百货商场早日提货节省交易费用,于是将仓单背书交给百货商场。实际上也是把提取羽绒服的权利转让给了百货商场,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百货商场持背书的仓单向仓库取货时,仓库以百货商场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羽绒服。百货商场认为,该仓单已由原存货人背书转让给了商场,并已通知仓库,仓库对百货商场应履行返还仓储物羽绒服的义务。由于仓库拒绝给百货商场交付羽绒服,百货商场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仓库赔偿损失。2、仓单的制作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在制作时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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