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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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24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精编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精编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1(说明: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好文供参考!2/24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好文供参考!3/24(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制定和修改章程;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好文供参考!4/24(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好文供参考!5/24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好文供参考!6/24续。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好文供参考!7/24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2作者:刘蕾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实现财产权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构架作支撑,而民办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难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属性质界定模糊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四类法人中,最难界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虽设立已久,但内涵与外延仍然比较模糊,与“事业”、“单位”等概念的区别仍然扑朔迷离。[2]上文提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已经给出明确定义,实际上是依据设立主体、公益特性、资金来源和行业分类四种要素综合界定事业单位的。依据该四种要素来判断,公办高校当然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好文供参考!8/24高校因其资产来源的多元化而很难被定义为事业单位,以致有关的规章制度将民办高校定义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当属于非企业法人类别。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民办高校这种所谓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归类于这三种非企业法人。我国民办高校身份界定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通则》缔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无法被纳入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出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界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避免被相关各方左右而影响其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要解决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独立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独立性的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投资者或多或少存在营利目的,如果民办高校被投资者控制,则势必影响其设立的公益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已经赋予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但这只解决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权利来源问题。故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进一步规定,在投资者收取回报的基础上实现其投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完全分离,以确保民办高校能够实现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在明确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后,应进一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可借鉴公司治理模式,并进一步细化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好文供参考!9/24中民办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3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好文供参考!10/24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好文供参考!11/24(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好文供参考!12/24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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