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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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热选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热选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篇】关键词房产测绘;城市发展;意义;研究一、房产测绘概念房产测绘是一项运用测绘仪器和测绘技术来测定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测绘的特定范围是房产要素及相关的地形要素。二、房产测绘分类房产测绘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1、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城镇的地域内,大范围、整体的建立房产的基础平面控制网,大规模测绘房产的基础图纸——房产分幅平面图及房产分丘平面图,为城市或城镇的房产管理提供基础资料。2、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根据房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的需要,对一个或若干个权属单元测绘的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项目测绘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房地产开发、拆迁等房产活动紧密相关。三、房产测绘对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作用房产测绘不仅为房产管理(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交易管理、开发管理)和城市拆迁改造服务,为评估、征税、收费、仲裁、鉴定等活动提供各种图、表、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而且也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因此,房产测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获取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1、它是建立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通讯技术、GIS技术、大型数据库管理技术、Internet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房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而该系统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是在城市或城镇进行,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测绘数字房产图,房产测绘对房屋进行定位、定性、定界、定量(即测定房屋的地理位置。调查房屋的权属性质、测定房屋的范围和权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采集大量的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状况、利用状况等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按照统一规划和数据标准进行分类和排序,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GIS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高效的、直观的信息共享和智能化。2、它是确认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房屋权属的审查与确认,是指有管辖权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参考资料,少熬夜!关代表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申报及其提交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和产权状况的证件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受理其申请和是否准予其登记,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过程。在审查和确认产权之前,当事人必须持房屋的图纸及相关资料,通过房产测绘部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测绘出房产图,获取房屋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以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作为房产证的附图,并准确测算出房屋面积,方可全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权属界线。尤其是房产面积的测算,不能有细微的遗漏,任何差错都会给产权人带来权益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在房产测绘中,面积测算即使有1%的错误,也会给权利人造成100%的损失。所以房产面积的测算要求精确度高和达到100%的正确率。只有依据房产测绘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房产图,才能正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它是解决房产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审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房产测绘得出的房产图及房产数据具有合法性。房产测绘成果是用来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服务的,是房产确权登记的数据来源,其成果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当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权属界限不清、建筑面积不准发生争议时;当房屋产权人对其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房产测绘划清产权界线,测准产权面积,明确产权归属,有效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投机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免遭损失,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4、它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房产行业管理是国家和城市实行各项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国家和政府对房产经济关系及房产经济运行活动的调节和控制。由于房产分幅平面图均采用1:500或1:1000大比例尺作为测图比例尺,房产分丘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则一般采用1:100至l:500的大比例尺,有时也用更大的比例尺1:50来测图,图上表示的内容较多,有关权属界限、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代、建筑面积、房屋边长等房产要素,都需清晰准确地注记。房产图和测绘所获得的属性信息,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通过以图管房、以图管证、以图管档、以图管业,防止房屋重登、漏登,防止产权虚报、瞒报,对避免造成产权纠纷起到了良好作用。5、它是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的依据城市房屋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房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直接反映出城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程度。参考资料,少熬夜!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现状以及房屋的分布、结构、数量、用途等等,而房产测绘的成果不仅有房产图,还有房产属性信息和空间数据信息。房产测绘的成果产品,在数量上、规格上都较其它测绘成果产品丰富。众多的房产测绘成果,经过分类、统计、整理之后,可以派生出很多难得的数据资料。如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总量、房屋层次分布、人均建筑面积、住宅建设状况以及各种用途房屋的比例等等,这些资料不仅能满足房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给城市的整体建设布局、住房制度改革、旧城区拆迁改造、危旧房屋的改造等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和依据,并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环保、绿化等提供相关信息。房产测绘成果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前景。参考文献:[1]李爱迪;房产测绘在城市建设中的重大意义[D];重庆大学;2009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四条文秘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返回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返回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返回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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