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管理(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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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1公共停车场管理(精编3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公共停车场管理(精编3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1(一)景区停车场由景区管理中心道路交通管理部负责管理,停车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文明服务。坚持礼貌待客,文明用语,热心为游客排忧解难。(二)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督促环卫工清理地面垃圾和油渍,做好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以及周边的卫生保洁管理工作。保障停车场无脏乱差现象。(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场内不得使用明火,停车区严禁烟火。(四)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指挥车辆按停车线整齐,统一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安全畅通。(五)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司机离车时锁好车辆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景区没有车辆和游客财产保管义务,提高游客环境和安全意识,自己做好车辆和财产保管工作。(六)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检,发现他好文供参考!2/11人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七)停车场工作人员应确保场内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发生人为损坏,如有人为损坏,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管理人员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八)如遇到突发治安事件,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警务区,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八)如遇到突发治安事件,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警务区,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和总办,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好相关事宜。(九)每天对停车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丢弃的废纸、垃圾,每次罚款2元,墙面、地面有污水、污物每处罚款5元,设施人为损坏,每处罚款10元。(十)做好停车场夜间看护及出入登记工作,确保全天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十一)由景区管理中心道路交通管理部定期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因管理不到位而有损景区形象的`管理人员,除一定数量经济处罚外,并给予其通报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游客满意的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上报公司,给予其一定的奖励。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2好文供参考!3/11为了加强校园停车场的管理,创建和谐美好文明的校园,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师生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上课老师有车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停车制度:一、制定目的通过建立校园停车管理制度,对进入校园停车的车辆进行有规、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园美观、文明、健康,确保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正常。二、制定依据市、区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文件。三、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工,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四、管理方式1)因e中学是公共事业单位,停车场管理权限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管理,停车(三一刀客★)场设施设备由e中学一次性安装到位,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协助物业公司办理合法停车场相关手续。2)实行有偿性收费管理,以经济手段,缩短停车时间,加快停车周转和提高使用率,有效地缓解停车场停车压力。(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①外来车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②对在校教职工的车辆予以免费,具体审批由校方出具办证手续,实行一车一卡方式;好文供参考!4/11③外包单位和外来车辆一律实施收费方式,有效控制车辆停放时间过长现象,使停车场内位置能循环使用;④教工宿舍和出租屋办卡(b类卡:限停前门、后门、西校区的某一对应区域),以户为单位,每户只限办理一张月卡,其它均按临时车辆管理;⑤出租户车辆一律以签订政府管理部门的有效《房屋出租合同》为依据,只可办理一辆月卡车位,其它也按临时车辆规定执行;⑥临时车辆停放时间不能停放至第二天早上6:30时,违规达三次以上的车辆,将谢绝停放。3)凭证停放原则,外来车辆须经许可登记,在保安指挥下按指定地点停放。4)所有进出校园车辆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15km),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遇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学生优先通行。5)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自行保管好车内的物品,一旦发生失窃案件,管理方不负任何责任。6)学校大型活动(比如全校教职工大会),在停车场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可由物业在校园内部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供教工停车。7)教师家属车辆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仅在车位允许的情况下的非教学时段可以让其申请停车(c类卡:教师家属车辆好文供参考!5/11及个别老师名下的第二台车辆),周一到周五早七点必须驶离停车场。违规达三次以上的车辆,将谢绝停放。8)责任自负原则。进入校园,谨慎驾驶,出现事故,责任自负。9)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艺术楼的地下停车场为高中部老师的停车专区,限停a类卡车辆(a类卡:本部及西校区教职工专用卡,采用联动机制,可以四个地方选择停放),其他车辆谢绝入内。本条例适用于本部及西校区。西校区相关办公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统一办理b类卡。此规定从20xx年5月1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为试运行时间段。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32002年10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好文供参考!6/11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七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好文供参考!7/11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好文供参考!8/11(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占道停车场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进行设置。设置占道停车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申请设置占道停车场,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设置占道停车场,禁止在室内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停车场。限时占道停车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段停放车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五)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六)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七)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好文供参考!9/11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二)登记停车,按规定交纳停车费;(三)在停车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四)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上下货物。第十六条经批准实行对外经营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停车收费不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二)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没有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擅自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外经营服务的;(二)占道设置停车场未履行相应手续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好文供参考!10/11(二)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违反规定停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法审批设置占道停车场的;(二)不按规定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的;(三)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0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好文供参考!11/118〕第1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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