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市防〔2011〕16号关于印发《揭阳市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和《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根据省防总《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三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防〔2011〕50号)的要求,参照省防总和省防办的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对三防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修编。现将修编完善的《揭阳市防汛检查工作责任制》及《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揭阳市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2、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督查工作制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三防工作制度通知揭阳市三防办公室2011年10月17日印发2附件1揭阳市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的防汛工作部署,落实防汛责任制,规范防汛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防汛安全检查责任制提出如下要求:防汛安全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专项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汛后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当重大洪灾和风灾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对受灾区域主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汛安全专项检查。防汛安全检查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原则,市、县(区、市)、镇分别组织检查。防汛安全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抽查、核查不替代自查的责任。防汛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一、防汛安全检查采用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抽查相结合形式。二、自查各工程管理单位对所管工程进行全面详尽的检查,及时发3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没有工程管理单位的,则由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负责组织自查。三、核查工程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或抽样核查,镇、村、集体和个人所属水利水电工程的核查工作均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核查工作重点是检查自查工作是否全面、细致,自查结果是否反映实际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隐患是否已得到排除等。四、抽查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分别对辖区内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抽查重点是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单位人员及管理现状、预案编制及执行状况、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等。五、汛前检查主要围绕责任落实、组织管理、物资准备、预案方案、工程状况、通信预警、防汛信息系统和水情预报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责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和技术岗位负责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责任人对防汛工作的认识是否到位,对承担的职责是否明确了解,指挥应变能力是否满足实际需求等。(二)组织管理。工程是否建立起能实现安全高效管理的4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制订,执行情况如何;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防汛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防汛组织是否健全,抢险队伍、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三)物资准备。是否按照相关储备标准进行防汛抢险物资购置、储备;抢险物料能否及时到位等。(四)预案方案。包括人员转移和安置方案、汛期工程运用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水库度汛计划,以及在建工程施工期度汛预案等的制订、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五)工程状况。水库、山塘、堤防、涵闸、泵站、水电站等工程运行状况,河道行洪通道及防洪抢险通道通畅情况,以及工程在防汛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六)通信预警。水文测报、监测监控设备状况,防汛指挥调度、通信和洪水预警系统工作状况,洪水预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六、水库、山塘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洞等的工程安全。检查坝体有无洞穴、裂缝、脱坡、坍塌,表面是否冲蚀;坝面护坡有否翻起、松动、塌陷,坝顶路面及防浪墙是否完好,坝面排水沟是否淤塞积水;坝背水坡、坝脚、涵管附近坝体以及坝体与两岸接头处有否异常渗漏等。检查溢洪道闸门是否变形、门槽有无阻碍、止水是否良5好、启闭是否灵活,是否有备用电源、供电是否有保障;溢洪道各部位有否淤积或坍塌堵塞现象,陡坡段底板冲刷或淘空以及溢洪道两岸岸坡坍塌情况;输水涵洞闸门的启闭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涵洞有无渗漏现象等。七、堤防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管涌、流土等渗流破坏现象;堤身有无洞穴、跌窝、裂缝、脱坡以及坍塌等现象;穿堤构造物(涵闸等)有无位移、沉陷、裂缝或倾斜,构造物与土堤结合部位有无淘空、沉陷、漏水现象等。八、水闸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闸门有无变形与损坏、启闭设备是否灵活、是否有备用电源、供电是否有保障,止水设备是否漏水;闸墩、工作桥、墙体等是否变形损坏。九、泵站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水工建筑及泵站设备等工程的安全,包括泵站厂房和底板及地基有无沉陷或裂痕,渠道及道路有无裂缝或漏水现象;电气设备及机组是否完好,防洪闸机检修闸能否正常启闭、机组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以及自动化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图像清晰与否,有无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等。十、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发现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必须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工作。6十一、防汛安全检查是有针对性的检查,各级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不留死角,不漏一宗,不得马虎,不得搪塞,不得应付,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做到宗宗有检查、检查有记录、记录有签名、签名负责任。十二、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查责任单位(没有管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自查责任单位为镇政府),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有管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自查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自查组组长,没有管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自查由镇政府明确自查组组长。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必须按照《广东省防汛安全检查规定》及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求工程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参与,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有书面记录和具体处理措施,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需积极配合核查组和抽查组的防汛安全检查,对核查组、抽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防汛行政责任人。十三、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为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工程防汛安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7核查组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整改要求及处理措施,现场交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双方签收。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派出核查组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十四、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为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督导责任。抽查组抽查每宗项目后都要向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向主管单位发出由抽查组组长签名的书面整改通知;在整个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抽查组的三防指挥部提交书面抽查报告。辖区内自查、核查和抽查综合情况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十五、防汛行政责任人必须履行工程防汛职责,须现场了解并全面掌控其担任工程的防汛安全自查和核查情况,主动接受抽查,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对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了时,须向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十六、防汛技术负责人必须履行防汛技术职责,必须参与所任工程的防汛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核查和抽查,协助工程管理单位针对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协助防汛行政责任人跟踪整改方案的实施。8十七、防汛安全检查严禁走过场,对检查组及接受检查人员均实行签到制度。检查组必须按相关表格格式填写防汛安全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整理出检查报告,表格及报告须装订成册并建立电子档案,按要求报相关单位存档备案。十八、对于防汛安全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管理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等贻误防汛工作,导致工程出现险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9附件2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统称三防)工作的监督,促进和保障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督查是指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统称三防指挥部)对下级三防指挥部的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第三条督查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片包干、督查不替代属地责任”的原则。第四条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章督查组设置10第五条市三防指挥部设立若干督查组,按分片包干的方式开展督查工作。第六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第七条督查组长、副组长名单及其督查区域由市三防指挥部统筹安排,并及时公布。第八条督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可由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担任。第三章督查工作内容第九条督查形式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经常性督查。综合督查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地、系统地监督、检查、指查等活动。形式主要体现在汛前和汛后的监督、检查等。专项督查是指根据三防工作的实时需要,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活动。形式主要体现在防御台风、暴雨、洪涝、山洪灾害和应急抗旱、抗冻等过程中。经常性督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活动。11第十条督查工作程序:(一)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下发督查或检查等相关通知;(二)被督查单位需进行自查,并写出相关自查总结或报告;(三)督查组对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开展督查;(四)督查组向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提出督查意见,同时将意见反馈给市三防指挥部。第十一条督查工作方式:(一)赴现场实地调研、检查、指导;(二)听取有关地区、单位、部门的情况汇报;(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四)参加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五)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议,进行调查、专访等。第十二条督查工作职责:(一)贯彻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督促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有关决策,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决策的落实情况;(二)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做好汛前检查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其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行政12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是否到位,督促各项三防措施落到实处;(四)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的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冻情、工情和相关灾情等信息的收集、掌握情况;(五)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针对洪、风、旱、冻等灾害的防御组织工作,以及各项预案的落实工作;(六)列席有关会商会、技术专题会、现场抢险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但不直接作出决策;(七)遇有重要情况、重要信息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八)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有责任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建议防洪调度、调拨物资和调动抢险队伍;(九)初步核查灾情,并向派出督查组的三防指挥部提出水毁工程修复建议;(十)参与完成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有关三防方面的事故调查。第十三条督查组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存在的责任不落实、职责不到位等行为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13(二)可以直接向被督查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或政府反映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情况,以及对当地三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发现被督查地区(单位、部门)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