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青岛公司QHSE部2017年12月目录12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要求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3青岛公司现场HSE管理要求4青岛公司典型事故案例介绍法律法规目录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培训法律法规要求序号效力级别法规或标准名称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信息发文字号(编号)发布日期发布机构实施日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2月1日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0号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7月1日3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0号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7月1日4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2010年11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5月1日6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7日7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西薛安发[2017]13号2017年10月18日青岛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委会2017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2016年7月7日施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2.安全培训要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2016年7月7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2.安全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2.安全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2.安全培训要求关于印发《落实青西新安发〔2017〕3号文件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西新安监字〔2017〕17号)-2017年10月20日施行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后2个月内将名单报至宣教中心,督促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核。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2.安全培训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3.安全管理人员权利和任免《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2016年7月7日施行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3.安全管理人员权利和任免《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2016年7月7日施行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4.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5.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年修正)-2016年7月7日施行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5.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2010年11月22日施行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6.班组安全培训管理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2010年11月22日施行(一)制定培训计划。各单位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并确保每年轮训一遍。要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纳入班组长安全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对新进员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岗前“三级”(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解读6.班组安全培训管理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2010年11月22日施行(二)根据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班组长的特点,确定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