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培训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六大类459种)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6、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9、危害告知牌二、急救操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3日执行)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1、粉尘(52种)•煤尘、水泥、矿渣、白土、砂轮磨车、一些金属氧化物•2、化学因素(375种)•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硫醇、氨气•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甲醇、糠醛、柴油、沥青、糠醛、乙酸、丁酮、甲烷、丙烷、二硫化碳、氧化锌、臭氧等。•3、物理因素(15种)•紫外线、高温、低温、噪声、工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4、放射性因素(8种)•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5、生物因素(6种)•艾滋病病毒、布鲁氏菌•6、其他因素(3种)•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手工刮研作业心肺复苏•在事发的现场,对伤病员实施及时、先进、有效的初步救护。•立足于现场的抢救。•第一目击者:“第一个”发现情况并现场为突发伤害、危重疾病的伤病员提供紧急救护的人。•目的:挽救生命、减少伤残和痛苦。现场救护原则•首先保持镇定,沉着大胆,细心负责,理智科学地判断;•评估现场,确保自身与伤病员的安全;•分清轻重缓急,先救命,后治伤,果断实施救护措施;•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减轻伤病员的痛苦等措施;•充分利用可支配的人力、物力协助救护时间就是生命!心搏骤停的严重后果以秒计算•5~10秒—意识丧失,突然倒地。•30秒—可出现全身抽搐。•60秒—瞳孔散大,自主呼吸逐渐停止。•3分钟—开始出现脑水肿。•4分钟—开始出现脑细胞死亡!•8分钟—“脑死亡”“植物状态”。时间就是生命-早CPR(心肺复苏)•1分钟内CPR成功率>90%•4分钟CPR成功率约60%•8分钟CPR成功率约20%且侥幸存活者可能已“脑死亡”•10分钟内CPR成功率几乎为零救护体位•对呼吸、心跳骤停的伤者应将其翻转为仰卧位——心肺复苏体位——放在安全坚硬的平面上。•若无意识,但有呼吸、心跳者,为了防止被舌后坠或呕吐物等阻塞引起窒息,应采取复原体位。判断病人意识是否存在;轻轻拍打或轻轻摇动病人的双肩,凑近病人呼喊:“你怎么哪?”无反应,则确定为意识丧失。Assessment+airway----A呼救的同时,应迅速将病人摆放成仰卧位。身体平直,无扭曲。摆放的地点:地面或硬板床,安全。翻转体位翻身时整体转动,保护颈部。将病人的头、肩、躯干沿其躯体纵轴整体同时移动而不要将之扭曲•昏迷病人舌和会厌阻塞上呼吸道鼻腔气道仰头抬颏法•徒手开放气道安全有效方法•一手掌压前额,另一手中食指向上向前抬高下颌,两手合力头后仰,牙齿对合•头后仰程度为:下颌、耳垂的联线与地面垂直地面垂直•清除呼吸道异物,畅通呼吸道。Breathing----B口对口呼吸迅速、简便、有效空气:氧含量20.94%,二氧化碳含量0.04%呼出气:氧含量16%,二氧化碳含量4%自主呼吸停止后的首选方法•判断呼吸(B1)一看二听三感觉眼看(胸部起伏)、耳听(气流)、面感(气息)感觉没有呼吸,即可人工呼吸10Sec内完成判断(默读1001、1002……)偶尔叹息呼吸并不是正常的自主呼吸•人工呼吸(B2)保持呼吸道通畅捏住病人鼻前庭用正常呼吸时的吸气量500-600每次送气1秒以上使病人的胸廓起伏吹气后,复苏者松开捏鼻孔的手•判定脉搏(C1)判断心跳:触摸颈动脉搏动。颈动脉在喉节旁开2~3cm。单侧触摸、力度适中、时间<10秒。•非医疗专业的救护人员•普通施救者可以推定没有呼吸的无反应病人就是心脏骤停者。•在开始胸外按压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