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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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常建[2007]10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设备。•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工作,并委托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市区范围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登记管理和钟楼区、天宁区报建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武进区、新北区和戚区负责各自所属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由各自建设局确定;金坛市、溧阳市负责各自所属范围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其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部门由各自建设局确定。•第四条在本市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管理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是指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拥有单位。没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产权单位或所有权人,把自有机械的装拆作业和管理权委托于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受委托的这个单位称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权单位。•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江苏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管理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管理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产权(管理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各1份或管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所有权人身份证、委托管理协议书及复印件各一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记录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三)超过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标明的正常工作年限或《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机械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第八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三)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使用单位与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装拆人员的管理要求另文规定);•(八)上一次使用后的“使用登记注销表”(新机和外省市第一次进市的除外)。•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九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七)管理权单位与实际安装单位不一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一条产权(管理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或管理权单位。•第十二条外省市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本地区使用,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核准,符合使用登记条件后再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安装单位见到经登记部门核准同意的注销表后才能拆除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重新登记。•第十五条本细则所列《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按本细则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各辖市、区建设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天内将本地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市建设局。•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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