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自查要素自查具体描述指引参考依据一、基础安全管理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如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3、特殊行业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如印刷行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管理机构建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1、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负责人(安全主任):(1)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指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3)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5)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6)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3、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1)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2)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页安全生产责任制(4)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5)落实安全生产措施;(6)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7)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8)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9)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4、班组长职责;(1)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2)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3)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4)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5)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6)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5、员工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2)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3)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4)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6)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7)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下列顺序汇编成册:1、基本要求编制的企业制度:(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如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1)劳保用品管理制度;2、依据企业规模、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的企业制度:(1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7)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8)安全投入管理制度;(1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2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如危险区动火作业、受限密闭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21)其它保障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档案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员工转岗、复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培训记录、考核评定和档案并以保存。2、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对排查的隐患(含单位自查及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安全隐患等),应当按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隐患整改及验收信息档案;并对每月的安全生产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保存;同时安全主任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每季、每年的相关报表。3、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记录:建立危险作业作业票审批管理并预以保存。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罚和责任究制度。6、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7、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8、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9、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检测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页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应急救援1、应急救援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做好预案的管理工作。(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2、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3、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4、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具体参照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1、锅炉:(1)、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4)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5)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6)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2、压力容器:(1)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页特种设备(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4)运行情况: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3、压力管道:(1)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2)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4)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4、工业气瓶:(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15)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