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化品的生产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1.1.1.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31.1.2.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1.1.2.4企业新、改、扩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与实际不符。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4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5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6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1.3.2.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7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它相关事项。81.3.5其他1.3.5.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1.4.1.2再培训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91.4.4其他1.4.4.1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