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食品安全体系一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1、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如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如加拿大、德国都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监管食品安全;•如英国的食品标准局,该部门完全独立于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全权代表英王履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2、监管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全面的检测体系、高效快速的追溯体系以及强有力的召回机制。•3、共性特点•(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庞大,覆盖面广•如:美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有关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食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二是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修正•日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前身是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该法一共经过了11次的修订。根据不同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了《食品安全法》能适应国内外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变,从而避免因法律的滞后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二)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主要有两个特点•1、是精简的管理机关•精简的管理机关,有效避免分段监管模式诸环节间的疏漏或重复,从而提高监管效率。目前实行多部门管理的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了责任监督,以消除因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和监管空白。•2、是加强预防和对关键点的控制•采用HACCP(危害点控制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预防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低到可以接受程度,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HACCP管理体系运用食品工艺学、微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原理和方法。•(三)严格的检测体制•1、是检测标准严格而丰富•如欧盟将农产品标准分为强制型与自律型。•强制标准由欧委会以法律、法规颁布,适用农产品生产、储运卫生、检验检疫等方面。•自律标准由欧委会及成员国委托标准制定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适用技术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则或规范。•2、涵盖政府检测、独立的民间检测和企业自检三个层次•在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有严格的政府检测体系之外,还有规范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消费品质量检测工作。•3、是中央和地方的检测体系彼此独立又相互协调•以美国为例,一方面联邦政府在全美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派驻大量调查员,而不依赖州政府;另一方面在具体问题上与州政府签订协议,授权当地机构按联邦的方法检验食品。•(四)高效的可追溯系统•可追溯系统是在产品供应的整个过程中对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保障系统。•可追溯系统起源于欧盟,自从198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各国均建立了牛及牛肉标识追溯系统。•国外的可追溯系统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身份证”式标识系统•详细标识农产品和食品转移全程,据此追查发生问题的具体环节。•美国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通过对动物的记录追踪,能于48小时内确定所有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德国食品注有生态农业或传统农业“生产食品的质量保证标识”,据此追查问题环节,如通过对入市鸡蛋编码,可查及具体养鸡场或鸡笼。•二是快速预警系统•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FSS)提供了快速通报成员国食品风险的两类标准程序:预警通报,当有风险产品已上市而需立即采取措施,由首先发现的成员国发出通报;信息通报,对已确认存在风险但未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的产品进行通报。•(五)强有力的召回机制•食品召回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欧美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诸多共性:•一是监管部门精简,职责明晰•如澳大利亚的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进行纵向管理。各监管部门既拥有涵盖食品召回各个环节的职权范围。•二是评判标准规范、统一•各项法规对食品召回过程中的责任人以及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对缺陷食品或者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和评估标准统一,不至出现标准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三是激励机制完善•除了对违法行为坚定不移的惩处外,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此外商业保险或来自其他渠道的资金支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由于实施产品召回而造成的损失,这些都极大地调动了责任者的产品召回积极性。•美国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变迁•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变迁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从美国建国到1800年代早期。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在1850年代到1900年代初期。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在当时司空见惯,甚至还有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了《纯食品和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在1900年代早期。最初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扩大了FDA(食品药品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由1950年代到现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它包括一个联邦强制执法机构;一系列法律法规;先进的HACCP管理技术和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美国建立的食品安全系统部门主要由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组成。二组织机构及职能•①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对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因素隐患、标签有夸大宣传等现象的管理工作。•②环境保护机构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组织特点:•③联邦政府在美国设立各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度员。•④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规定的方法检验食品,由联邦政府负责付费。•⑤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和法院三个部门权利相互分离与制约;透明性;制定决议的科学性及公众参与。•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干扰。美国植物检疫•美国植物检疫工作,由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管理,执行机构由辖属的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负责,内设置植物保护和检疫处、法规与公共事务处、国际事务处、政策与项目制定处、组织与专业发展处、管理和预算处等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是执行美国边境植物检疫任务,防止外来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二是调查和监测农业有害生物;•三是对传入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四是采用科学的植物检疫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五是降低野生生物对农业的威胁,保护野生和濒危动植物;•六是确保基因工程植物和其它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等;•美国农业部按口岸设置、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情况和检疫任务大小,在全国设立植物检疫机构,共设立15个入境植物检疫站。FDA职能(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这健康和安全的法规。•除了肉类和家禽主要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所有食品、药物、生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都在FDA的管制之列。FDA管制产品的进口程序:•1、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在FDA管制货物到达美国后5天内,向美国海关提交进关通知•2、海关通知FDA,并附上有关商业发票;•3、FDA将对海关提交的文件进行审阅,以便决定是否要对货物进行发出放行通知;•4、如果FDA在审阅文件后认为无须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放行通知;•5、如果FDA决定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6、FDA通常将抽样送往其所在地区实验室检验,如符合法定要求,FDA会通知海关和进口商,同意放行被抽样货物;若FDA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货物可能违反有关法规,它将发出抠货和听证通知;•8、进口商必须在收到扣货和听证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辩护证据并在听证时作证;•9、如果辩护证据不足以说明货物符合法定要求,FDA会发出拒绝放行通知;•10、进口商可以提出申请纠正瑕疵,或重新包装,或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设的中心之一,负责对美国市场上80%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对象包括5万多家食品企业,3500家化妆品公司。食品安全及营养中心食品安全及营养中心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企业监督检查、进口产品监督、色素及食品添加剂上市前的审批、直接接触食品的物质及婴儿食品的通报管理、管理条例及质量标准的发布、消费者调查、实验室研究、中心信息的发布等。三美国主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婴儿食品配方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等。四、美国食品监督例子•1、在肉制品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料有问题,就会追查到屠宰场。不过,屠宰场也有政府派驻的检查官把关。通常,送到食品加工厂的肉类要经过检查官检验,包装盒子上都贴有检查官签发的合格证。•食品进入超市,继续接受食品管理部门的检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会有检查官来抽查,为了防止常驻检查官与厂家相处太熟有私交,政府规定驻厂检查官必须每6个月换一次,不许接受礼品等,如发现有违规情况立即解职。•2、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国,只要产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需要召回的食品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召回食品是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会造成暂时健康问题的危害较轻的食品;第三级则是不会危害健康的食品,比如贴错标签、瓶口未封紧等。•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每周都会公布食品召回执法报告,内容从被召回食品的品名、代码、配料,到生产商名字、召回原因,以及销售量、所在市场等。日本(1)组织机构及职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即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负责。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主要下设消费安全局、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科室及1名消费者信息官。主要负责:•①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②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③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督管理;•④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⑤农林水产省设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应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厚生省•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设有11个局。•在卫生领域,其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主要负责:•①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②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③对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⑤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状况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关系•①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FSC)•食品安全委员会(FSC)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