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安全全全资资资料料料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目录资料名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案卷题名:安全管理资料编制单位:汉中光大公司数字电视产业园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序号安全资料名称页次备注1总承包三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2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3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4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施工现场安全日志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三部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建总三包安产发〔2006〕133号2006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工程总承包三部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总承包三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三部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第二章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三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工程总承包三部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领导工程总承包三部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处罚等重要事项。第三章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经理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掌握工程总承包三部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工程总承包三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所需各项经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的处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第五条主管生产副经理一、协助经理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工程总承包三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管理责任。二、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对策。三、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总承包三部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四、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第六条总工程师一、协助工程总承包三部领导作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工程总承包三部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工程总承包三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二、对工程总承包三部研究、开发、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负责审查研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并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在组织编制或审批重大工程、特殊复杂工程或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参与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造成事故的技术管理原因,协助事故单位制定防止事态扩大和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技术措施。第四章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经营管理部一、审查分包单位资质,确保符合工程管理需要和安全生产要求。二、签订总分包合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总分包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安全生产部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按规定组织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管理监督自带队伍施工工程的各类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保障各类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六、负责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七、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性,组织均衡生产。八、负责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保障外施队伍人员稳定,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督促检查新入场劳务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减少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第九条技术质量部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负责。三、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其中未认真落实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予以纠正。四、参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第十条财务部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费用支付。二、协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罚手续。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资质,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管理人员。二、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评残、保险和补偿工作。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年审、取证工作,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四、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培训教育时,要安排一定课时的安全生产教育课程。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一、负责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二、及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消除,负责调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有关证件办理情况和职业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四、全面作好防止火灾事故、煤气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游泳淹溺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项目经理一、代表工程总承包三部对总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虚心接受上级领导、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二、在实施工程分包、专业分包时,应严格审查工程分包方、专业分包方的相应资质,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无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三、领导组织总包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检查各分包方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各项管理标准、集团公司CIS企业形象设计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四、开工前应将本工程所涉及范围内的地下设施情况调查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分包方交底,并监督分包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或措施,并监督其执行。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包方用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设备设施验收制度、防护用品配发情况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协助分包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总包方与分包方在签订总分包工程合同时,必须签订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方可进场,明确双方各自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以合同和契约的方式依法监控分包方,预防因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各类事故、事件。第十四条项目生产副经理一、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工程总承包三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二、检查、指导和支持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施工现场各类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等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对重要的防护设施、重点施工部位的安全性负直接管理责任。三、组织领导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各类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负直接管理责任。四、本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项目经理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五条项目总工程师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工程总承包三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二、参与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实施跟踪管理,当发现现场情况与原措施方案不符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相应的方案措施,从技术的角度确保施工安全。三、在本工程项目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向上级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四、参加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验收工作,对存在的各类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配合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胜任本职工作,持证上岗。二、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对本人所负责的区域实施检查,检查应有记录。对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缺陷有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纠正意见。三、当发现危及工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行组织工人迅即离开危险区域,再向主管领导报告。四、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与工程分包方、劳务分包方、机械设备出租方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审查相关方安全资质,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有权阻止未签安全协议的单位进场施工。六、检查和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用品、用具,对其合格性负责。对不合格品有权拒绝使用并清出现场。第十七条劳务单位负责人一、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服从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全面管理责任。二、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严禁私招乱雇,严禁招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三、保持本单位人员相对稳定,需要人员更换时,必须及时向用工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办理相关证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用工单位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向工种、班组进行详细交底,严禁违章指挥,监督本单位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制止、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五、本单位所属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严禁瞒报私自处理,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用工单位有关领导。在事故调查结束前,保证有关人员不离京,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第十八条操作工人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违反劳动纪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提高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及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四、发现安全隐患有责任向管理人员报告。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或控告。五、遇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区。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三部所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二十条本责任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