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273--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fuwe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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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结合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并推行HSE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安全生产刚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构建具有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四条禁令”、安全行车“十不准”(见附件1、2、3)等安全生产刚性措施,严肃安全生产纪律。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并推行HSE管理体系,在基层严格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基层安全基础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抓“三标”、反“三违”、强“三基”,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七条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按标准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抵制“三违”行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效益。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各种经济实体的单位及个人。第九条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主管责任,其他领导负分管责任,安全总监负监督责任,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的工作。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HSE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HSE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二)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三)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六)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管理方案;(七)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八)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九)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HSE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管理方案),经HSE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部门安全职责、规章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安全技术标准等,并组织实施;(三)收集、分析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安全工作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委会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五)完成HSE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重点科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奖惩考核。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体系。第二十条公司属重点生产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可设为专职或兼职。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第二十一条物探、井下作业、测井、录井、油田地面建筑、运输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专业应当设置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应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现场安全监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可宣布停止生产作业并立即按程序上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的队伍建设,配备精干人员与监督技术装备、落实相应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第二十四条安全督察是由公司授权的安全督察人员,通过独立行使安全督促检查的责任,促进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巡检纠正发现的“三违”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措施。第二十五条安全督察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督察的有关管理制度、程序文件;第五章安全督察(二)结合不同时期公司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安全生产形势,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督察计划,确定相应的安全督察重点和督察方法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三)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大小和轻、重、缓、急,采取现场纠正、现场教育、开据《督察整改通知单》、责成整改、召开专门会议、下达《安全督察通报》、责成所在单位处罚相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四)定期分析全公司安全工作现状和形势,总结安全督察工作,定期向公司汇报督察情况,提出做好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建议;(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罚建议。(六)组织安全督察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检查和指导公司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督察原则上应采取不通知、不陪同、不迎送的突击督察方式,及时准确地发现被督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做好安全督察记录。第二十七条安全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严守如下工作纪律:(一)遵守被督察单位和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穿戴符合规定并带有专门标志的劳动防保用品,并向有关负责人或操作人员出示督察证件,说明其安全督察的主要任务;(二)保守被督察单位的专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三)不给被督察单位造成负担和带来新的风险;(四)不向被督察单位提出无理要求;(五)对开据的《督察整改通知单》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第二十八条安全督察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督察工作进展情况,评价工作效果和督察人员工作状况,提出改进督察工作的措施。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六章安全技术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或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第三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检举违章行为活动。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第四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应对突发事件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四十一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公司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重点在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八章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违章处罚办法,督促员工自觉遵守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四条禁令”、安全行车“十不准”等有关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第四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第四十七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对当地政府、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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