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护•本章学习要点1、熟练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2、熟练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知识3、熟练掌握职业危害防护知识4、熟练掌握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知识•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职责P23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具体规定如下:•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8)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9)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1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1)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15)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18)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二节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P234•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定义P234•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它们对人体的作用,如果超过人体的生理承受能力,就可能产生以下三种不良后果:•(1)可能引起身体的外表变化,俗称“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沉着。•(2)可能引起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及职业性多发病。•(3)可能降低身体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二、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P234职业危害因素一般可以分为3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例:(a)在焊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b)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3)、生物因素如使人致病的寄生虫、微生物、细菌及病毒、炭疽杆菌、布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2)劳动组织不当造成的有害因素(P235)A、劳动强度过大;B、工作时间过长;C、由于作业方式的不合理,或使用的工具不合理,或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机械设备与人不匹配、不适当造成的精神紧张或个别器官、某个系统紧张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P235)•A、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夏天的太阳辐射等;•B、生产工艺要求的不良环境条件,如冷库或烘房中的异常温度等;•C、不合理的生产工艺造成的环境污染;•D、由于管理缺陷造成的作业环境不良,如采光照明不利,地面湿滑,作业空间狭窄、杂乱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第三节职业危害防护P235•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工业读物、生产性粉尘及噪声、振动、辐射、高温等物理性危害因素,如果管理不善,往往会造成职业中毒、尘肺、噪声病、振动病、中暑等职业病。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发展规律,加强防护,避免危害发生。•一、生产性毒物的危害及防治P235•(一)生产性毒物的分类及毒性P235•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毒物的分类方法很多。有的按毒物来源分类,有的按毒物入侵人体的途径分类,有的按毒物作用的靶器官和靶系统分类等。目前最常用的分类是按化学性质和其用途相结合的分类法:•1、金属和类金属•常见的金属和类金属毒物有铅、汞、锰、镍、铍、砷、磷及其化合物等。•2、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它是化学工业常遇到的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3、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等氰化氢、硫化氢等。•4、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等。农药的使用对保证农作物的增产起着重要作用,但如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引起中毒。•5、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例如应用广泛的有机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甲醇、丙酮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等。•6、高分子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均由一种或几种单体经过聚合或缩合而成,其分子量高达数千至几百万。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塑料等。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体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酚醛树脂遇热释放出苯酚和甲醛而具有刺激作用。某此高分子化合物由于受热氧化而产生毒性更为强烈的物质,如聚四氟乙烯塑料受高热分解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八氟异丁烯,吸入后引起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常用的单体多为不饱和烯烃、芳香烃及卤代化合物、氰类、二醇和二胺类化合物,这些单体多数对人体有危害。•(二)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P251•2.毒害形式P237•不同有害物及作用条件不同,引起毒害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根据人体吸入独舞后产生中毒效应的快慢可分为:•(1)急性中毒;在短时间内有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后突然发生病变,具有发病急、变化快和病情重等特点。多是因出现生产事故或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2)慢性中毒;潜伏时间较长,从事该毒物作业数月、数年或更长时间才出现症状,如慢性铅、汞、锰等中毒或尘肺等。•(3)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与慢性中毒之间的病变形式。毒作用可能是局部作用,也可能是全身性作用。局部作用包括皮肤粘膜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全身作用是接触部位以外的器官损害,如缺氧、麻醉作用及肝、血液等器官的损害。详见P252表8—2引起急性中毒的常见毒物有: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金属蒸气、有机化合物如苯类及苯的胺基硝基物等。慢性中毒是在低浓度毒物的环境中长期无防护地工作,毒物进入人体内而引起的中毒。引起慢性中毒的条件主要有:作业环境中的毒物浓度常常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毒物在人体内能存留(蓄积);毒物蓄积后引起人体的器官和功能的变化。引起慢性中毒的毒物有金属、有机化合物等,如铅、汞、锰、苯等。中毒原因(1)急性中毒原因引起急性中毒的原因很多,根据化工系统近几年来的统计,大多数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原因是违章操作,约占全部事故的60%~70%。如超压运行,操作温度过高或过低,物料多加或少加,或开错阀门、忘记关阀门等使大量毒物泄漏,造成急性中毒。如某树脂厂环氧树脂车间在水洗树脂时,操作工人未按规程要求降温即加苯,引起容器爆炸,大量苯外溢,造成多人急性中毒。(2)慢性中毒原因引起慢性中毒的原因主要有以厂几点。一是设备陈旧、工艺流程不合理、物料腐蚀等原因,造成毒物的跑、冒、滴、漏,使作业环境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二是安全防护设施差,作业岗位缺少通风排毒装置或使用效果不好,或搁置不用,或维护不善,均可造成作业环境毒物超标。三是防毒知识缺乏和个人卫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