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刘乃军就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答记者问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刘乃军就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答记者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这标志着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开始全面启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具体内容有哪些?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刘乃军。记者: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准备情况如何?刘乃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下发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对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普查员选聘、宣传动员、部门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忠林为组长的阜新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就人口普查工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责任书,把人口普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均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建了本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记者:开展这次人口普查有何重大意义?刘乃军: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转型振兴,构建和谐阜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普查,摸清人口资源底数,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人口信息支持。记者: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刘乃军: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居民和在我市居住的域外(含港澳台和外国人员)人员。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记者: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何时?总体时间如何安排?刘乃军: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按照辽宁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和我市的部署,整个普查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9年8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其中包括5月中旬我市在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社区和巩家洼子村要进行的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及户口整顿工作,均为正式普查前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阶段,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第三阶段为数据处理和发布阶段,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底。记者:第六次人口普查与前几次普查相比有何不同?刘乃军:第六次人口普查与前五次相比,所面临的新的困难和挑战更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一是调查环境更加复杂。相比10年前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调查环境更加复杂。目前,城乡之间、城际之间、乡际之间,人口迁移流动不仅数量十分巨大,而且流动频率也非常高。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人口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城市居民一户多处住房、承租户与房主互不了解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因素给人口普查登记如何做到不重不漏增添了很大的困难。二是调查对象配合度降低。现在,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人口普查采取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调查方式,普查员在登记中可能遇到大量的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另外,人口普查的一些内容涉及人们的一些切身利益信息,一些普查对象担心一旦如实登记,可能会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惩罚依据,因此不愿意提供真实情况。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三是如何科学组织实施好普查面临巨大挑战。这次普查全市需要选调、招聘1万余名素质较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共有公安局、财政局、计生委等20个部门参与,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难度将异常大。记者:调查对象应如何正确对待和参与这次人口普查?刘乃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之一,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尤其需要得到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大力支持。在普查登记时,每个家庭、每一个人都要做到如实申报,不要谎报、瞒报和拒报普查项目,以保证普查不重不漏,准确无误,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次普查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