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讲义(PPT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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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讲义开头语受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委托,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倍感荣幸。说不到或不对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关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5.《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675号)6.各地方建设部门相关文件法规解读一、建设部166号令1、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法规解读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规解读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8、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法规解读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法规解读1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1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法规解读二、北京市住建委368文件(2008年10月1日)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1.1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编号格式如下:法规解读2、起重机械租赁管理2.1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2.2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2.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自用的起重机械的管理,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法规解读3、起重机械安拆管理3.1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3.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原表AQ-B2-2作废),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3.3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法规解读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4.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3);(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三)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后,应注销使用登记。法规解读4.2使用单位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4.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4.4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法规解读4.5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法规解读4.6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4.7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流程图办理完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登陆北京住建委网站,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企业申报纸质资料区县建委审核给符合条件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颁发使用登记证1、使用登记表2、拆装报审表3、验收核查表4、备案证明5、安装验收资料6、租赁合同7、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机械维保制度9、应急预案资料不合格实体检查(以塔吊为例)1、基础(以支腿固定式为例)1.1基础不得坐落在回填土、垃圾渣土、有空洞处。且地基承载力满足说明书要求。1.2钢筋配置及要求应符合说明书或交底要求,预埋处不能断筋。1.3安装需要强度:C35砼强度达到95%。1.4水平度:预埋支腿的定位框上的4个顶面水平度不大于1.5‰,特别对于预埋支腿或螺栓的基础在混凝土浇注过程必须用仪器全程监控,一旦待混凝土凝固后出现大的偏差将无法修正。1.5接地电阻及排水:塔吊应有自己的独立接地,不可与施工地线相连,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接地线可直接焊接在塔吊预埋支腿上。基础内一定不能积水,应设置排水沟或排水设施。实体检查2、结构件:塔吊结构件是最多的,小到螺丝,大到回转齿圈。其连接主要是焊接、销连接、螺栓连接等几种形式。这些结构就像人的骨架,支撑着塔吊做各种运动。结构出了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结构件包括:标准节、回转台、塔顶、起重臂(拉杆)、平衡臂。检查方法:2.1观察结构件有无变形、开焊、裂纹;2.2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如连接螺杆松动、连接销外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塔吊结构件有损伤,必须马上停机,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提请专业人员鉴定。实体检查实体检查实体检查3、机构:塔吊在吊运过程能实现各种动作,主要靠它的三大机构来实现的。这三大机构是: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通过不同的电器控制方式,实现各种运动组合。检查重点:3.1电机运转平稳无杂音,温升正常,滑环光洁无烧蚀,接线端子紧固无松动,电缆无老化破皮;3.2在最大吊载下制动可靠,间隙调整合乎规范(盘式制动间隙0.8-1.2mm,毂式制动间隙0.6-1.5mm),制动盘(毂)磨损小于原厚度的50%,制动盘(毂)面无杂质,如水泥、沙、黄油等;3.3减速箱运转平稳,无杂音,润滑充足(按照检查孔指针刻度添加),温升正常;必须打开窥视孔检查齿轮磨损和松动。实体检查4、安全装置:安全装置是保证塔吊安全顺利完成工作的保证。任何一个装置不能正常工作,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塔吊的安全装置有如下几种:4.1起升高度限位器:在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保证立即停止上升运动,但有下降运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整下限位。4.2幅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开关动作后,保证变幅小车端部到臂端最小距离不小于200mm。4.3回转限位器:为防止线缆打绞,设置回转限位器,其开关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不大于±540°。4.4起升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在安装完成后,由专业人员按照说明书要求调整,调整完毕后,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整。实体检查4、安全装置4.5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a.在变幅小车的前后两端设置了断绳保护装置,防止牵引绳断裂后,变幅小车冲出(入)臂架;b.检查该装置安装规范,部件齐全,运动灵活,严禁用铁丝等捆扎。4.6变幅小车防坠落装置:车轮失效时,小车不得脱离臂架坠落。4.7钢丝绳防脱装置:滑轮、卷筒设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表面与滑轮或卷筒侧板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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