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2条安全生产规章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制度具体要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25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69条应急保障应急队伍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条应急物资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条应急通信与信息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危害告知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生产布局生产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