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主要内容•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劳动保护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⑴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⑵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把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生命个体来说,不存在“亡羊补牢”的问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就不可能挽回。安全生产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隐患的治理和事故的预防上。及时发现隐患及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做到有效地避免事故。预防为主•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工作,实际上是指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经营过程中都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⑴、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⑵、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综合防范的原则。•⑶、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⑷、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原则•⑸、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三并重”的原则。“管理、装备、培训”•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在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保证。严格、科学的管理,能有效地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基本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培训,是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主要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确保先进设备的正确使用,才能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某一个环节的疏忽和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目前煤矿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和培训或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准入井。4、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指导当班安全生产,要求井下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带班,现场指挥安全生产。5、坚持“三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⑴“三不生产”,是指不安全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没有防范措施不生产。•⑵、“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不除,矿无宁日。“三违”现象在煤矿中的危害极大,不断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拒绝违章指挥、远离违章作业、做遵守劳动纪律的模范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⑴把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作为选择、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⑷搞好业务保安,安全教育深入人心。•⑸矿容、矿貌明显改观,具有安全感。•⑹从业人员均达到国家准入资格,依法培训,持证止岗。•⑺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⑼坚持安全检查、自查制度。•⑽坚持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隐患排查分析制度。•⑾)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⑵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⑷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⑴法律,包括:《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⑵行政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⑶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⑷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煤矿安全》、《爆破安全规程》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㈠《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㈡《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的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⑴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⑵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期系统和防煤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⑶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报告。⑷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⑸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⑹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执照。⑺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以上内容,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及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㈢《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煤炭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料,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有关规定•⑴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⑵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要依法办事。•⑶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㈣《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二00五年九月三日施行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六)《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目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修订了九次,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是我国煤矿生产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它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处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有九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是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所有煤矿都必须遵守,如违反,视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科学性是长期煤炭生产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广大煤矿职工智慧的结晶,是煤矿职工用生命和汗水换来的。(3)规范性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允许,哪些行为被禁止。(4)稳定性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在生产中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岗位工人只有严格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否则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作业规程》•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