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宣讲提纲市安全监管局方少华2010.10.15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008年10万人2009年9万人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发展态势国务院颁布《通知》的目的(一)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二)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1、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2、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三)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进程2002年6月29日(1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安全生产12项对策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三个《通知》1、《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思想:不安全不得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两大支柱•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监督管理的到位企业、政府责任的区别•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是经营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企业理应负责。•政府:监管责任对监管负责而不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管理控制监督监控过程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位”•强调政府监管的力度很大•忽略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政府可以是主导安全生产主体必须是企业安全生产法核心思想的体现•1、安全是必备前提•2、违法处罚通则•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文多达45条(占条文数近50%)但多年来,在实际操作上是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多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2004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决定》内容•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2.指导思想。•3.奋斗目标。•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2004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决定》内容•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对策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7、加快立法工作;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位”的后果结果: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频发……“越位”现状必须扭转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内因。安全生产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必须体现在企业。《通知》精神内涵的体现《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思路的转变,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突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紧紧抓住8大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更加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措施•《通知》条文32条•大部分是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条文•不仅有要求,而且有强制的对策和措施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3.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4.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3、强化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7、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6、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8.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7、强制推行先进技术装备•9.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13.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9、建立完善生产安全预警机制•16.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10、完善企业应急预案•17.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19。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12、发挥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作用•20.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1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3.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1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26.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16、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力度•29.。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