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及代表内容:一学心《安全生产法》的必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设执业者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良好发展,我们就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了解他,尊守他,确保我们每个建项目的正常顺利的进行.二《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安全生产法》结构组成《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总共有97条,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今天我们玉要学习与我们的建筑行业关系密切的二三四五六章,下面我重点讲述一下这几章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第二章生产法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友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建筑法》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内容:一学习《建筑法》的必要性为了解我们国家目前对建筑活监督管的方式和力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的方式,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中提交竟争能力,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场中的质量是信誉和安全信誉,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我们企业的一份力量,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建筑法》二《建筑法》颁布时间《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三《建筑法》构成《建筑法》共八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今天来参加学习的都是公司中与层管理人员和施工一线的班组长们,所以今天我们就主要讲讲《建筑法》中与我们企业,与我们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比较密切的内容.〈一〉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前建筑法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从事建筑稍大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资等级,方可在其资质审查合各,取得相应等级的次质证书后,方可在共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6)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敲竹杠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承包(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可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凶的,应当按照资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建筑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民损失,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3)建筑施工企业应酋牢牢地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诊法加台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全生产的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单位违反的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5)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所得,并处曾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璀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下在,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5)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合同法》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各项目部经理内容:一学习《合同法》的必要为了保护我们企业和我们在座各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我们在座的各位能明确的知道在经济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更深刻,透彻的了解《合同法》在生活工作中的重要性,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法》尤其是与我们所从事的建筑行业相关的内容,让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法可守,有法可依,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认真履行和遵守自己的法定义务。二《合同法》颁布时间《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合同法》由总则《合同法》由总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第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分则第五章至第二十三章,第一百三十条至第四百二十七条,附则第四百二十条组成。《合同法》在总则第一章规定中《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今天我们组织这个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各位能明确的了解自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自己的位置,摆正自己的位置,所以我们今就我们所处的行业依照《合同法》重点讲讲与我们这个行业相关的的一些知识。一合同的形式(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说、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合同的效力(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效。附确除条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感人肺腑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三合同的履行(1)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车水马龙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经要求恢复的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五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得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六建筑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合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个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务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程、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比方相互协作等条款。(4)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以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等损失。(5)因施工人的原因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害赔偿责任。(7)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