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课(一)两个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06年7月16日出版的2006年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文章,题目是《安全生产:提高认识把握规律理清思路推动工作》。文章称:“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2008年省政府又出台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今年省政府将出台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作任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红线意识•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发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方针和机制•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个体制,是党总揽全局,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承担本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可有丝毫懈怠。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地方,一把手就要负责。•“党政同责”,就是强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守土有责,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强调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一岗双责”,就是各级政府班子成员都要在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分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就是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党管安全•2008年10月11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17号)。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全新安全生产工作格局。•2014年8月7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提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或否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政府的安全生产规划职责•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政府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工会和协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乡镇街道职责•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行政执法计划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法定尽职免责情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