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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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涵盖了爆破作业的全部过程,其主要内容就是“九个必须、九个严禁”,抓住了爆破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一是面向矿工,通俗易懂。《爆破安全九条规定》采用了最简练、最通俗、最直接的表述。首先面向实施爆破作业实际操作的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区队长、安监员和爆破现场有关的其他矿工,让他们听得懂,记得住,操作对。让《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成为,爆破操作的标准规范,成为保护矿工生命的利器。二是事故导向,高于规程。《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从很多个事故教训中提取和获得的,是鲜血和生命的凝结。有的规定已经高于现行版本的规程、标准。这些规定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一致,与新《安全生产法》一致,依法制定,具有确实的法律地位。有的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提炼而成,也是有法可依的。违犯了规定就是违法,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三是精细管理,夯实基础。《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对爆破工序的精细化、标准化,规定了爆破安全作业的每一个具体步骤、具体动作的标准和要求。从最基层的矿工抓起,从最基本的动作、步骤、工序抓起,从微观上、从细节上,堵死安全漏洞,夯实安全基础。四是设定红线,杜绝违章。“九个必须,九个严禁”就是爆破安全的红线,不得逾越,不得违章,不得违犯。违章就是违法,违犯就是违法。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一、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一)强化法律意识,建立违规就是违法,违章就是违法安全理念从事故分析报告看,违章指挥、违章爆破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例如2013年“12.13”事故中,新疆白杨沟煤矿的全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了一个违法的爆破作业方案,一炮过后,数十条生命瞬间消失;再如,2014年“4.7”事故,云南下海子矿带班矿长,明明知道有淋水、潮湿等明显的突水征兆,强令工人爆破作业,一声炮响后,22条生命魂丧井底。在这两起事故中,相信一定有人知道,这是严重的违章指挥,但是却没有一个人勇敢的出面制止、拒绝!这是个案吗?不是。再如,2014年“11.26”事故,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矿,国有现代化大矿,矿领导同样批准了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等的爆破作业规程。2014年“4.21”事故,矿长们也是肆无忌惮,明知瓦斯超限预兆,还是强令作业。从另一个层面看,负责具体操作的矿工,对于违章指挥的容忍,对自己生命和工友生命的漠视,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明明知道违章指挥,不制止,不举报。明明知道有危险预兆,还是乐此不彼的去违章作业,置自己、自己工友的生命于不顾,置自己家人的幸福于不顾,是侥幸心理做崇?是知识的匮乏使然?还是法制意识淡薄?根据事故分析报告统计,100%的爆破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爆破造成的。法律意识淡薄是事故不断发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矿工,认为违章就是违章,不是违法,无所谓。对违章指挥、违章爆破毫无忌惮,对于安全法规规程的藐视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违章,一次又一次的事故。《爆破安全九条规定》再次强调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赋予了更高的地位,这就是违章指挥就是违法指挥,违章作业就是违法作业。就是要击醒还在迷茫中的违法指挥者、违法作业者。违法指挥的主要表现就是没有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或者使用的爆破作业规程违犯了《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违法作业主要表现就是不按照已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或者按照错误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贯彻第一条,还要求矿工兄弟们,必须树立主人意识,树立法律意识,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宰,自己才是家庭辛福的保障,自己才是工友生命的保障。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工友,举报和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贯彻第一条,也需要监督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地对违法指挥、违法作业行为依法处理。让管理者不敢违法指挥,不愿违法指挥,不能违法指挥;让操作者,不敢违法作业,不愿违法作业,不能违法作业,并积极举报违法指挥。特别在让管理者不能违法指挥,让操作者不能违法操作方面,下功夫、下力气,研发装备爆破闭锁技术,确保干部不能违法指挥,工人不能违法作业。二)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认真制定和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才能杜绝事故。杜绝违章就要从严格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监督执行开始。杜绝违章,应该从下面几个层次着手。一是,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爆破作业规程》和《爆破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保证流程正确和动作正确。发现违章指挥,必须坚决拒绝执行。不可盲从违章指挥,甚至成为违章指挥的帮凶。在发现没有《爆破作业规程》和《爆破操作规程》,没有进行规程的学习和签字,仅仅是哪一个领导,口头安排爆破作业,这就是违章指挥,就要坚决拒绝执行;在发现贯彻执行的《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与更高级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视同为违章指挥,坚决拒绝执行。二是,《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的编写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并且要明确各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的编制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总和就是本条中安全规程的全部含义。《安全生产法》是爆破安全的最高法律,一切其他的规程、规定、标准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下级的规定、标准不能违背上级的规定标准,不能低于上级的规定标准。三是,坚决杜绝机械套用规定和标准。机械的、教条的套用某个规程或者标准里面的条文,就可能违背了规程和标准的原意和本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精神实质就是确保安全。对于条文的理解和使用,首先要在确保安全的大前提下进行。特别是当下,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的规程、规定、标准等还来不及修订完善的情况下,更应该要深刻领会掌握安全生产的实质,避免教条,避免事故。四是,凡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有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与《爆破安全九条规定》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与《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贯彻第一条规定,首先要求各矿个煤炭企业清理完善现行的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相关部门也要尽快完善爆破有关的规程标准。使现行的规程、规定、标准与安全生产的宗旨和方针以及与新《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九条规定》高度一致。爆破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炮孔布置图,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孔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孔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炮孔说明表,说明炮孔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电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含水炮泥)长度、联线方法和起爆顺序;安全起爆位置和安全躲炮位置;爆破警戒位置、范围、人员、方式、时间等;爆破作业“人、机、环、管”闭锁的项目、标准等;盲炮检测、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爆破目的,合理布置掏槽眼、周边眼、辅助眼等;炮孔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巷道岩石条件和巷道断面大小合理设置;根据巷道条件,合理选择斜眼、直眼或混合掏槽;炮孔深度、炮孔直径、装药量等合理设计;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危险预兆的识别与处理;爆破安全环境监测、检查与处理;爆破作业的流程以及每个工序、步骤施工操作的具体要求、安全措施,爆破作业指挥管理的程序等。爆破工依照爆破作业规程(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采掘工作面的爆破作业规程(说明书),应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在煤岩、水文、构造、及巷道断面等相关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一炮三检”执行到位“一炮三检”是一个执行了数十年,行之有效的爆破管理制度。实践证明,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极易造成事故。2014年爆破引起的6起重大事故,11起较大事故中,凡是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突出事故都是“一炮三检”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的典型案例。历史上的类似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以说每一次爆破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都与“一炮三检”没有做到位有直接关系。“一炮三检”是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在装药前、起爆前、起爆后,检查爆炸地点附近20米范围、母线敷设沿途、起爆地点的瓦斯、煤尘(浮尘和积尘),当瓦斯浓度≥1%、有煤尘集聚或煤尘飞扬浓度超标,装药前超标就不能装药、起爆前超标就不能起爆、爆破后超标就不能进入工作的制度。实现“一炮三检”与起爆作业闭锁,能够确保“一炮三检”的切实到位,避免事故发生。“一炮三检”还应与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和便携仪检测相结合,三者只要有一个数据超标,就应闭锁,不能爆破。二、爆破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警戒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一)建立“4+1人连锁”机制,严禁擅自爆破作业“三人连锁放炮制”简称“三人连锁”,由原煤炭部1996年颁布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正式明确规定,尽管后期版本的《煤矿安全规程》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还是在煤矿基层得到了广泛的实施。无可否认,“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于促进爆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有的地区、煤矿,甚至发展成为“四人连锁”、“六人连锁”等。然而,多年来,不断发生的爆破事故也暴露了“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仅仅靠制度连锁,没有装备限制的连锁,无法完全限制违章个人(爆破工、班组长、其他无证人员)的擅自爆破行为,并因此造成大量的事故。例如2014年“4.7”事故中的班长代替爆破工,“4.21”事故中,瓦检员代替爆破工,造成三人连锁完全失效。为解决此问题,许多矿井装备了“三人连锁发爆器”、“四人连锁发爆器”,实现了更加可靠的连锁;另一方面,原来的“三人连锁”无法避免三人共同的违章行为。例如,2006年“2.23”山东联创(原枣矿集团陶庄煤矿)爆破引起的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三人连锁”人员被共同炸死在距离爆炸地点8.1米的位置,2013年“12.13”新疆白杨沟煤矿事故,“三人连锁”人员也是同时炸死在同一位置,2014年“11.26”阜新恒大煤矿事故,“三人连锁”人员也是死在同一位置等等。在这类事故中,“三人连锁”人员存在明显的共犯,共同违法违章,共同的擅自爆破行为。因此“三人连锁”爆破制度,面临尽快完善和提高,以便进一步杜绝爆破事故的迫切需要。《爆破安全九条规定》规定了“4+1人连锁”爆破机制,就是对“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完善和提高,就是为了杜绝爆破事故。“4+1人连锁”就是“现场4人+调度1人连锁”,是现场操作连锁与地面管理连锁的有机结合。现场将“三人连锁”升级为“4人连锁”,目的就是避免或者杜绝三人共犯。“+1人连锁”,是进一步避免杜绝现场人员的共犯行为。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讲,“4+1”连锁爆破机制都是一个很大的完善和提高。现场的“4人连锁”是指瓦检员、爆破工、班组长、带班队长四人,一方面要求爆破时他们必须在现场,是否在现场需要采用虹膜识别等技术确认,另一方面,每个人必须按照职责和规定的顺序完成各自的任务。瓦检员向班组长报告“一炮三检”以及安全监控传感器和便携仪检查数据情况、通风情况,爆破工向班组长报告装药、连线、发爆器、水炮泥、炮泥等情况,班组长对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安排检查是否有突出、突水、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检查巷道支护、警戒、撤人、检查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效果等,认为正常可以起爆时,向带班队长报告爆破准备情况,带班队长接到报告后,要逐一检查核实相关情况,没有问题后,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请示起爆。“+1人连锁”就是调度室连锁,调度室员接到爆破请求后,应该依表逐项记录带班队长汇报的安全指标,并与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爆破监控等系统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现场的安全员进行联系确认,在确认没有漏项,没有虚报,各项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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