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初训)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1.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掌握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主要法律制度3.理解我国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返回第一章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返回第一章相关规定:•(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2)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创建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核心和关键。•(4)建立管理制度,控制生产工艺设计、布置和使用等过程,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水平。•(5)加强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进行有效控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相关内容:(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返回第一章2.《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与国务院审议引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相配套、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4)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5)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6)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7)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主要内容(2)重点提示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①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④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⑤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主要内容(2)重点提示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相关规定(1)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13日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1)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2)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3)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4)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5)矿山企业领导违反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8日公布、施行。相关内容:(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颁发。(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于2006年6月22日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技术准则。相关规定:(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5)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8.《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于2003年9月1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相关规定:(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3)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4)爆破作业单位的领导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5)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借鉴了管理体系的架构,它由5个子标准构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第一章1、体系完备的法制建设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视频:返回第一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八、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四、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六、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返回第一章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消防责任事故罪。返回第一章(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9种: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返回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