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50条安全红线》上铁劳卫发〔2012〕17号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路局第35次党政联席会议和第十届职代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前发《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卫发〔2010〕324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安全生产奖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确保全局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防止事故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严重违反“两纪一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集体、个人给予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应坚持以下原则:1.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依法依规、以责论处的原则;4.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周期性奖励1.月度安全生产奖励。路局每月对运输站段(含路局调度所、运输辅助单位,下同)进行安全质量考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的档次,并综合考虑承担的安全风险和运输工作量等因素,给予奖励。2.季度安全检查奖励。路局每季对运输站段进行全覆盖对标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分专业系统进行排序,加大位于前列的奖励标准,纳入次季度月度安全生产奖励。3.百日安全奖励。路局每实现安全生产百日,对局内各单位按类别进行考核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4.年度业绩奖励。把安全生产纳入各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作为评定等级的重要依据,按照各类责任事故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综合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六条防止事故奖励对防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铁路交通事故或防止事故损失及影响扩大的第一有功人员(系指首先发现并采取紧急有效措施,或及时通知他人采取措施的非责任者),符合下列1~6项防止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动车组列车事故的,给予10000至20000元奖励;符合第1~7项防止旅客列车事故、繁忙干线其他列车事故或群死群伤事故的,给予5000至10000元奖励;符合第1~7项防止干线其他列车事故的,给予2000至5000元奖励;防止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的,给予500至2000元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1.发现旅客列车运行中,下部垂吊件裂损、脱落或走行部大件裂损、车轮缺损的;2.发现动车组、机车车辆运行中火灾、爆炸、脱轨,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的;3.发现动车组列车空心轴伤损、运行中下部装置松脱,动车组、机车车辆走行部轮对等重要部件裂损的;4.发现线路胀轨、跑道、钢轨折断,路基冲空、陷穴,桥梁冲毁,坍方落石,信号升级显示,及时报告并拦停列车的;5.发现线路上有异物,可能造成列车撞轧脱轨、颠覆,及时报告并拦停列车的;6.发现接触网塌网、断线、倒杆,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7.发现货物装载加固不良,严重偏移侵限,及时报告并拦停列车的;8.发现机车车辆溜逸,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溜入区间或站内的;9.发现机车车辆运行中制动梁、下拉杆及交叉杆脱落的;10.及时发现和报告其他安全隐患、突发险情,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及影响的。防止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视情节比照性质及危害程度相当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七条安全生产先进奖励。对安全基础扎实、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业绩突出的站段、车间、班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授予安全优质站段、标准化车间、自控型班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安全成绩突出以及防止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授予路局“五一”劳动奖章、先进荣誉称号或予以记功,并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八条坚持抓小防大,严格过程控制,实行安全“红线”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凡触及下列“红线”情形之一者,给予严肃处理。1.当班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2.动车组、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睡觉。3.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4.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5.无证或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6.站车违规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7.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8.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9.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10.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或进入封闭区域。11.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12.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13.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14.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15.车站值班员接到接触网供电单元停电调度命令后,未按规定揭挂表示牌、锁闭有关道岔、信号机。16.作业人员和机具无调度命令进入高速铁路、客运专线。17.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18.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20.接发旅客列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19.正线、到发线以及衔接正线、到发线且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21.穿越正线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22.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23.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漏锁车门或敞(开)门运行。24.旅客列车锅炉、茶水炉缺水焚烧。25.旅客列车餐车油垢未按规定清理。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26.动车组注水口、污物箱等盖板未关闭运行。27.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28.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29.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30.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31.来车时未关或迟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32.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3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34.非正常情况下,车务把关人员未上岗擅自办理接发列车作业。35.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36.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37.货件重心超出车帮、钢材类、易旋转货物无方案装车。38.无资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39.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40.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41.未按规定进行动车组、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42.用水冲洗客车地板。43.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44.发现高铁房建设备及附属物有脱落隐患,未及时处理和盯控。45.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46.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47.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基础数据差错。48.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修改信号联锁软件、列车控制模式及数据。49.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50.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第九条凡触及安全“红线”者,管理人员一律免职或撤职;作业人员内部待岗三个月、调离原岗位,并组织培训重新竞争上岗。第三章安全“红线”问责第十条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在安全生产周期性奖励中给予相应的经济扣罚。1.月度安全生产考核。主要考核月度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过程控制等情况,对发生责任(全部或主要,下同)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站段,免除当月安全生产奖励。2.百日安全考核。主要考核列车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责任旅客列车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旅客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免除奖励;对发生责任其他列车一般B类事故的,核减奖励50%;对发生其他责任一般C类事故及在列车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视情节核减奖励10%~30%。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3..年度业绩考核。综合考核责任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险情等情况,对发生责任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重伤,其他责任旅客死亡事故,年度内发生2起责任一般B1铁路交通事故,以及与此条件相当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一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因违章违纪、失察失管等行为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责任者),以及对其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1.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或重伤,其他造成旅客死亡事故,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其他列车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2.造成旅客列车一般B类、性质严重的旅客列车一般C类,以及其他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作业人员内部待岗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管理人员给予降级(降低技能工资等级1~3档,下同)或撤职处分。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3.造成旅客列车其他一般C类、其他一般B类(B2事故重伤2人以上),以及性质严重的其他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作业人员内部待岗一年,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4.造成其他一般C类、一般B2铁路交通事故(2人及以下重伤)的直接责任者,作业人员内部待岗九个月,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5.造成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作业人员内部待岗六个月,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6.造成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照程度相当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两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8.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9.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有失职、渎职情形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上海铁路局基层单位和专业部门负责人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和处理。(三)事故责任个人有限赔偿。对因违章违纪、违章指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赔偿比例为4%;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赔偿比例为3%;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赔偿比例为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赔偿比例为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分段进行计算累计。第四章事故责任惩处第十二条为加强全局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以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党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相关机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安全奖惩工作。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奖励管理1.月度安全生产奖励。由路局安监室会同各专业部门汇总运输站段安全质量考核情况,路局分管安全副局长主持召开月度安全考评会议审定,报经局长批准,劳卫处发文兑现奖励。2.百日安全奖励。由路局安监室根据百日内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经局长批准,劳卫处公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