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678(XXXX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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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第六章船上安全作业第一节遵守安全作业方法的重要性安全作业方法,是在系统考虑作业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能使“人、机(物)、环境、管理”四大安全要素和谐相处的安全做法的总称,通常称之为安全操作程序、须知、规程、注意事项、规章、制度、办法、要求、规定、操作指南、经验方法、习惯做法等。船上的安全规章制度是成文的安全作业方法,系统的安全规章体系是船舶安全营运的重要保证,使得船员在作业时有章可循。而不成文的安全作业方法,是指船员在长期的海上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通常做法,也是安全作业方法的组成部分。对于关键性操作,应当制定成文的安全作业方法。1、违章作业(操作)行为的后果大多数人员伤亡、船货损失、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是缺乏或不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章,违背船员通常做法所致,即不遵守安全作业方法所致。例一,1987年3月6日,英国籍滚装渡轮“自由企业先驱号”在离开比利时泽布吕赫港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关闭车辆舱水密钢门,在离开码头1000米处右转时,海水大量涌入舱内而迅速翻沉,184人死亡。2008年3月10日,法国西部海岸出现130公里/小时的高速台风气候,导致阿耳忒弥斯船舶被台风直接推上海岸线搁浅。4月3日晚一艘名为“海富”号的巴拿马籍集装箱货轮在汕头南澳以东约12海里触礁进水,船体严重倾斜,随时有沉没的危险。长80米,宽13.55米2、1:29:300或1:10:30:600-------违章作业行为与事故损害程度的比例关系.美国的海因里希对同一人发生的330起同种违章作业行为的统计发现,致人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有惊无险的事故件数比为1:29:300,这一统计结论被广泛地称之为海因里希法则。该法则是对人为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无害的经验者的有力警告。该法则还说明事故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偶然性,同类事故并非产生相同的损失,为防止重大损害,唯一的途径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必须消除孕育事故的温床——人的不安全行为,这是防止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海因里希法则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了解“海因里希法则”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让人们少走弯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InternationalLossControlInstitute给出了1:10:30:600的事故损害统计结论。该结论综合考虑了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素。该统计同样表明,每起事故会造成何种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是较难预料的,它服从于统计概率。例如在系离泊时,缆绳受力破断抽打到人员时,重则当场死亡,轻则虚惊一场,事前难以预料后果。要避免严重损害,必须消除任何形式的事故苗子。3、ISM规则对关键性操作的要求遵守安全作业方法,主要是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章。《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的程序。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关键性操作分为关键操作和特殊操作。关键操作是指其错误会立刻导致危及人员、环境或船舶的事故或情况的操作。例如在充满油气的场所明火作业,会引发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坏。船舶关键操作通常包括:在限制水域和交通密集区域航行;在接近陆地水域或交通密集水域会造成突然失去操纵能力的操作;视线不良条件下的航行;气象恶劣条件下的航行;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和积载;海上加油和驳油;气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油船的货物操作;关键性机器操作等。进行关键操作应现场有人监督,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保存经双方签署的记录或检查表。特殊操作是指其错误仅在已造成危险情况或事故已发生时才会明显看出的操作。例如架设引航员软梯时,甲板端绳结未打好,或用来系绳结的船体构件严重锈蚀,直至有引航员登离船时因此发生危险,才发现是该操作的错误。船舶特殊操作通常包括:保证水密完整性;航行安全,包括改正海图和有关出版物;影响设备(如舵机)及其有关的备用机器可靠性的操作;维护操作;加油操作及港内驳油操作;保持稳性和防止超载和应力集中;集装箱、货物及其他物品的系固;船舶保安,暴力和海盗行为等。4、遵守安全作业方法对船员个人和社会的意义遵守安全作业方法,船员始终是得益者。其获益优先权排序为.作业者因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确保了自身免遭人身伤害;避免了船舶事故,从而保护了船上其他人员的安全;避免了可能引发的污染海洋事故,从而保护了自身和公司其他职员的就业和工资奖金收入。从宏观角度看,船员遵守安全作业方法,保护了作业船员的自身安全,保护了全船人员的安全,保护了公司利益,保护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环境。第二节、船上安全操作规章一、船员日常防火防焊须知船舶防火防爆关系到船舶、人命和货物安全。火灾导致的船舶全损率高于碰撞和搁浅事故。船舶应经常进行消防培训、演习和消防设备检查,消除火灾和爆炸危险。全体船员应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语)”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明火、烟火、电火、摩擦火、化学作用引起的火警或爆炸。二、明火作业规程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作业,喷灯或其他有明火的作业。船上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事先填写书面申请,经轮机长同意后报船长审批;船舶在我国港口应事先报经海事局批准,在国外港口应事先报经港口当局批准。部门长负责明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保证明火作业安全进行。1、作业准备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合格操作证书。至少指定一名作业监督员负责监督与防护。作业前监督员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场地,移去易燃易爆物品,除去油类、油漆、棉纱,保证通风良好,确认作业区下方无电缆通过,附近无忌热仪器设备。油舱附近作业必须消除油脚和清洗油舱,彻底通风,经测爆,油气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时才允许作业。备妥消防器材。检查焊接设备是否安全2、安全操作明火作业的全过程,必须有一名作业监督员进行监督和防护,对于运行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船舶,还应填写检查表等记录。监督员有权随时制止明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1)电焊作业电焊时应:确保接地良好,禁止利用船体、管道或机械设备作地线;禁止电焊线跨越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起重钢缆、乙炔、氧气瓶上方,电焊线通电情况下禁止在油舱附近拖拉;船厂施焊修理应派专人监护,备妥消防器材,监督施焊,有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制止施焊。2)气焊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垂直放置并固定;两瓶间距应大于3米,瓶与烧焊处距离应大于5米;注意焊枪一端的颜色标志,蓝色或黑色接氧气,黄色或红色接乙炔,胶管接口要紧密,不可用铁丝捆扎胶管口,以免使胶管穿孔或断裂;打开氧气瓶总阀,开度不超过1/2以便应急关闭,调节减压阀使氧气压力为0.3~0.5MPa,乙炔为0.01~0.05MPa,熄火时应先关小氧气阀,再关闭乙炔阀;发生回火应迅速将胶管曲折握紧,先关焊具上的氧气阀,再关闭乙炔阀,钢瓶内气体不能用空,剩余气压应保持大于100KPa;3、作业结束监督员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向部门长汇报。部门长应到现场检查操作质量和有无安全隐患。三、上高、舷外作业须知上高作业,系指在工作基面2米以上的桅杆、吊柱、吊货设备、上层建筑和烟囱外部、空货舱或机舱的顶部或高处舷墙作业。舷外作业,系指在空载水线以上的船体外部作业。航行中禁止舷外作业。船身晃动明显时,如无特殊需要,禁止上高作业。四、系解缆绳和抛起锚安全操作(1)每次系泊前,船长向驾驶员作操作部署。三副会同大副、二副试验对讲机以保证联系畅通。离泊前,值班驾驶员结合看开航水尺,检查首尾系缆使能顺利解除。(2)系泊操作时,大副在船首指挥,木匠协助;二副在船尾指挥,水手长协助。操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帽等劳防用品,提前到达现场落实分工做好准备。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五、操舵仪使用须知.1、操舵常规要求(1)舵工操舵时应集中精力,复诵和回答口令要响亮正确清晰;舵工通常应由一水担任;2、自动舵使用须知(1)权限:船长根据航道、海面、气象等条件决定是否使用自动舵,船长不在驾驶台时,由值班驾驶员决定使用自动舵时机。(2)禁用:进出港口,航经狭水道、分道通航区、交通繁忙区、锚地、渔区、危险航段、能见度小于5海里区域,以及避让、改变航向、追越时,不得使用自动舵。(3)机动操纵:加强了望,需要机动操纵时,应距他船5海里外即改为手操舵。手操舵时间较长时,必须有两名舵工轮换操舵。应监督舵工操舵的正确性。(4)转换:手操舵与自动舵的相互转换由值班驾驶员负责。转换时,应亲自操作,或监督舵工的转换操作,保证操舵系统运转正常和所驶航向的正确、稳定。(5)核试:值班驾驶员应每小时检查自动舵的运转情况,并核对陀螺、磁罗经航向是否正确,督促舵工经常核查。每班至少试验手操舵一次。决定是否允许水手或实习生练习手操舵。3、应急操舵(1)手操舵失灵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命令)改为应急操舵,使用磁罗经航向操舵;迅速通知电机员、大管轮,并报告船长。(2)舵机房应急操舵①将控制箱选择按钮由“驾驶台”切换到“舵机房”,即可用手柄进行应急操舵;②用对讲机或电话与驾驶台联系,听从驾驶台指挥;③舵工应用操舵手柄处的舵角指示器和航向分罗经协助操舵。(3)若操舵装置全部失灵,应迅速倒车停船,就地抛锚;若在深水区,应即显示失控信号,并警告附近船只。第三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概要一、一般要求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下列船舶上的船员除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的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二、值班安排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轮机长有责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三、航行值班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为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四、(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1、值班轮机员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2、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在决定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1)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2)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3)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被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4)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6)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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