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总则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1.5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2、表彰和奖励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2.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2.5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2.6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3、处罚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3.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3.3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3.4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3.5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3.6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7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3.8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3.9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3.10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3.1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3.1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3.13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3.1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3.15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3.16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3.17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3.18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4、附则4.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4.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4.3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4.4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4.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