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Q-CSG-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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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南方电网安监[2004]10号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为规范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系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素质和技能,公司制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人事部、安全监察部反映。特此通知。-2-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代章)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通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2004年2月20日印发-3-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系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素质和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4-的公司本部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1.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4各单位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岗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1.5各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6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2.1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环境保护知识以及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各-5-生产部门、班组也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2.2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资金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预算予以保证。2.3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教育培训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直接责任;教育培训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协助配合教育培训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积极开展宣传活动。2.4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和员工的情况及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2.5各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运用录象、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2.6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考试成绩应记入个人安全教-6-育培训档案,由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管理。2.7公司人事部、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8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及实施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本规定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和处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事故、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水平上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3、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3.1各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人员(应包括生产运行值班和调度、设备维护和检修、基建施工、试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基建施工管理等及相关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其他人员应不定期进行培训。3.2各单位新进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入生产岗位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下同)必须经过单位、部门(单位所属二级机构,-7-包括供电所、车间、工区等)和班组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3.3各单位对新进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3.3.1单位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现代安全管理知识、电力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历史经验教训等。3.3.2部门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3.3.3班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知识和技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劳动防护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现场紧急救护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3.4生产岗位的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3.4.1新上岗的生产运行值班、调度及相关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培训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8-3.4.2新上岗的检修、试验及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培训学习和跟班实习。3.4.3新上岗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3.4.4新上岗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文化、事故调查知识、危急情况的处理与指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教育培训等。3.4.5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原岗位三个月及以上后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部门或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3.5各单位应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3.5.1对生产岗位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3.5.2生产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5.3150MW及以上机组运行岗位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9-值班人员,应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3.5.4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3.6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8各单位要对短期合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签字制度,即由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在教育培训记录上对培训内容签名确认。4、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4.1各单位应定期对各级领导、生产运行、维护、检修、施工人员及与生产有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应限期补考。4.2公司本部涉及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及农电工作的-10-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的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工程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法规、规程的考试,考试由公司人事部、安全监察部组织,安全监察部负责具体实施。4.3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下列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4.3.1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的副总工程师、生产、建设、农电、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4.3.2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生产、电力建设、农电部门负责人。4.4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调度部门对供电所、车间、工区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5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和调度部门对供电所、车间、工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6生产经营单位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11-许可人的人员名单。4.7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重复发生“违章、麻痹、不负责任”行为的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培训。5、附则5.1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不得低于本规定或与本规定相抵触。5.2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5.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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