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4—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5—(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第十条一般事故分为: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6—(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事故:(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三)装机容量1000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四)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五)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7—(六)200MW以上发电机组A级检修,因管理责任超过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工期两周。(七)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十)灰场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十一)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2.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3.2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4.200MW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5.2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6.2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8—7.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8.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第十三条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二)200MW以上发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第十四条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十五条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事故归属第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第十七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9—(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第十九条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7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10—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员工释义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第二十二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报告。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11—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涉及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电力生产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第二十四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止供热影响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12—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第二十九条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者授权分(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第三十条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13—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14—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损失电量、用户性质。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