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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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2―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3―(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十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演练,落实到责任人;(三)检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及组织演练情况,指导协调所管理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和处理工作;(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所管理和所属企―4―业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五)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发生危急事件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六)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基层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第三章危急事件的预防―5―第十二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第十三条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各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五条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对于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各企业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水电站大坝、火电厂灰坝、主厂房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6―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第十八条各企业要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和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第十九条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企业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时,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第四章应急预案及演练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部分。各企业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完善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及到公共领―7―域安全的专项预案,要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及时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企业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7.应急培训与演练。(二)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2.组织机构及职责;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8―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三)现场预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企业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应该具体、简单、针对性强。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第二十二条系统各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即火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2次;水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9次;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企业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4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第五章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第二十三条系统各企业必须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9―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危急事件发生后,各企业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本部。构成企业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唐集团办〔2007〕681号)办理。第二十五条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各企业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发生以上事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发生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时,各企业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在水电站大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其他情况导致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集团公司本部和各上市公司、分公司、―10―省发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大坝防汛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物资和人员调配,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派人到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危急事件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企业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第二十九条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各发电企业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条系统各企业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11―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企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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