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附件: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实施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相关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一级、二级评审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2-外部评审由我市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专门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企业自评和申请第六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元素中的子元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第九条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应当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三级)申请表》,将自评报告和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评审。市直相关企业及驻扬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评审。-3-第十条企业可以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机构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三、审查和评审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以材料书面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未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㈢当年度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㈤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年度10月30日前。逾期申请的,当年度不予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4-第十三条评审机构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组成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同时指定专家组组长。在国家明确具体评审资质条件之前,参与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市级安全生产专家中确定,专家组一般不少于4人。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专家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第十五条专家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㈠在申请企业召开首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评审目的、依据、考评范围、程序和方法;㈡在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元素给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打分,做出评价结论,并对扣分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建议;㈢召开企业有关人员会议,通报评审情况;㈣形成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专家组应于评审结束后7日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分表提交评审机构,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5-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将达到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名单和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评审机构盖章。四、认定及公告第十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机构报送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在“扬州市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机构。第十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颁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证书和标牌。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第二十一条在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达不到标准,发生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涉险事故的,由安全生产-6-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若企业再次申请评定,须于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于证书和标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标牌。五、其他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通过贿赂、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评审,获得标准化证书和标牌。一经查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以不正当方式获级的企业,被撤消后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标准化评审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获级的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第二十五条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