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新纪元。•实施新安法是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主要内容四安法修改背景一二三五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新安法修改要点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五个全覆盖安全责任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期;•——生产经营建设安全与生产矛盾凸显期。•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每天:•——矿山井下作业人员600万人•——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5000万人•——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三降:——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持续下降三升:——安全基础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二稳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三大:•——伤亡总量大•——指标差距大•——职业危害大•三多:•——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多•——安全隐患多•二薄弱:•——安全意识仍然薄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化:•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重特大事故逐步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得到较好的控制。•非高危行业领域: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甚至是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重大课题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安全生产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成为衡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的紧迫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二.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一)修法总体思路坚持三个贯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通过修法,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适时修改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特殊性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安全预防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坚持四个进一步(三)修法要求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杨栋梁局长提出安法修改四个方面的要求。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三)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二)增加十三项法律规定(四)强化十项法律规定三、安法修改要点(一)六个重大变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第一章总则1-15条,共15条共16条,1-16条章节对比原《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共28条共32条,17-48条Text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44-52条,共9条共10条,49-58条TextTextText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67条,共15条共17条,59-75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共9条共11条,76-8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6-95条,共19条共25条,87-111条第七章附则96-97条,共2条共3条,112-11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原法15条。第二章,新法32条,增加4条,修改18条,原法2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原法9条。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原法1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原法9条。第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原法19条。第七章,新法3条,增加1条。原法2条。总体调整76条占67%增加17条占15%.修改59条占5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3.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本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4.强化安全预防。重在预防,强化预防。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重大变化(一)六个重大变化: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1.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重要基础工作。安法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在于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二)增加十三个项法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非常必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3.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新安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4.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措施相衔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5.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6.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规定新安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落实到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7.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新法取消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许可•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地位重要,主管部门需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立告知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1月8.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