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企业汇缴的热点实务操作之第四讲——企业汇缴中重点事项的安全操作(上)一、收入总额的重点事项解析(一)收入总额确认理论依据: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产品已发出,收入未及时确认,库存账实不符的应对[案例]某企业生产化纤板,主要销售给广东客户。由于大部分的客户并不需要发票,企业每次发货时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期未做申报,库存商品也未结转,待收到款项后企业才做收入实现,并结转存货成本。由于都是老客户,彼此相互信任,客户每次要货时都是电话通知,因此也未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在当地非常普遍,因此造成账实不符的实际情况。问题1:请您从增值税及所得税两方面分析这种情况是否有涉税风险?从增值税角度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于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企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因此,在所得税上也应确定收入实现。该企业此种行为属于逃避税款的行为。问题2:请您针对此情况提出解决办法规避上述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的购销合同,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企业可以根据估计的收款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将收款日期往后延伸。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2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在所得税及增值税上都可以延迟确定收入实现,而且遵循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将商品从库存状态改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状态。2.流转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吗?[案例]A客户于2009年12月10日支付给B公司250万预付款,让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款后于12月1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但是B公司并没有发货。B公司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未确认为收入,当地税务机构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该项业务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确认为2009年12月份的收入。问题:您认为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您的理由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无须确认收入。3.异地销售内部转移价确定问题[案例]M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法人资格的A、B分公司:A分公司在W地,B分公司在N地。由于各种原因总公司要求B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按销售价的30%开(增值税发票)给A分公司,A分公司在按100%的销售价(开增值税发票)销售给客户。问题1:此例中B分公司给当地的国税(N区国税)少缴了增值税,而A公司却给当地的国税W区国税多缴了增值税,对M公司来说整体税负并没有改变。这样做是否有涉税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再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如果B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际未发生购买行为,只是互开发票;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3正常销售价格实际收取了货款,只是在填开发票时按实际售价的30%开具,则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企业还应负有法律责任。问题2:您认为应该如何确定内部转移价格尽可能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协议,按成本加成定内部转移价格。思考:如果是总分机构货物(非企业产品,如办公用设备)从一地移送到另一地是否要视同销售?(二)视同销售问题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问题理论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行为[案例]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月22日的回复是:根据《增值税注销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及碰撞试验,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思考:企业生产的电机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电机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思考: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是否要视同销售问题?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结束后完运回企业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该样品送给客户或让顾客品尝,就要视同销售。2.视同销售的所得税问题理论依据: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4应税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详见国税函[2008]828号,判断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权属是否发生转移!3.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及财税上的差异分析(1)不同税种视同销售的差异①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还包括了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②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③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以换出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④营业税规定: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营业税细则第5条)⑤土地增值税规定: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细则第2条)(2)视同销售的财税差异会计核算下列业务中也做销售确认,无须纳税调整。①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实现。②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③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④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⑤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4.运用填列(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1)第14行)会计上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①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不需要在附表一第14行填报)5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必须在附表一第14行填报)[案例]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问题1:假设上市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请做出甲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并填列报表。甲企业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6×17%=3.52贷:库存商品--A产品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7%=1.02申报: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销售收入,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3列填报60000元纳税调增;附表二第13行填报25000元销售成本,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纳税调减25000元。问题2:假设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请做出会计处理并填表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6+1.02=7.02贷:主营业务收入6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02借:主营业务成本2.5贷:库存商品2.5与税务处理没有差异。申报:附表一第4行填报60000元销售收入,结转到主表第1行60000元;附表二第3行填报25000元销售成本,结转到主表第2行填报25000元成本。(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提醒注意:将劳务用于广告或捐赠也要视同销售。如:酒店开业无偿提供免费的餐点。[案例]甲企业为生产企业,2008年将外购电暖器200台发给职工作为福利,200人中有30人为管理人员,170人为生产人员。外购电暖器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问题1:上述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5款: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外购。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问题2: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1)购进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1170=2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发放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30×1170=35100生产成本——福利费170×1170=19890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34000填列:申报收入=234000元,申报在附表一第15行,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3列纳税调增234000元。申报成本=234000元,附表二第14行填报234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填报234000元纳税调减。[案例]甲企业将自产的钢材800万元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同类货物的售价为1000万元。问题1:上例是否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4款: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外购。问题2:2010年上述业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借:在建工程970贷:库存商品800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0申报:不需要申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案例]2008年甲企业将产品一批捐赠给乙企业,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率17%。问题:会计处理?如何申报?借:营业外支出——捐赠资产9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7申报:(1)按销售所得申报=100-80=20万元附表一第15行填报100万元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三列纳税调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