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水安全知识讲座(PPT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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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水安全知识交流CONTENTS目录背景12企业安全知识4作业安全知识3船舶安全知识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安委办【2017】35号)背景第一部分:背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校园”;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机关”;背景第一部分:背景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农村”;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家庭”;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公共场所”。背景第一部分:背景企业安全知识第二部分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规律。要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发现这种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概述PREFACE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2.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3.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5.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三、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据多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四、《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法规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四、《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法规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四、《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法规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四、《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规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知识船舶安全知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一、船舶证书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二、老旧运输船舶类别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包括油驳)为五类老旧河船---------《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生产知识船舶类别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类船舶16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5年以上---------《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生产知识老旧运输船舶达到规定(上表)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被案。-------《老旧运输船管理规定》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三、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的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章》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三、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四、船舶停泊与值班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锚;(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法规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法规第三部分:船舶安全知识作业安全知识第四部分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规第四部分:作业安全知识第四部分:作业安全知识第四部分:作业安全知识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船舶适航于数级航区(航段)时,在载重线标志的右端以数条水平线段表示各航区(航段)的载重线,如图所示。第四部分:作业安全知识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标“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左侧绘以字母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标志时,则用CS以代替ZC,第四部分:作业安全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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