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号安全手册第一章、通则第1条电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南昌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条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第3条违章作业是造成铁路交通重大、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第4条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2—第5条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6条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按规定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第二章安全工作基本制度第7条信号设备施工、检修、故障处理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四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1.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2.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3.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4)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第三章作业纪律第8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第9条严禁抢点、偷点施工、维修作业。第10条严禁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第11条设备检修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1.为做好信号设备的养护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减少人为—4—故障,应认真执行《关于严禁使用封连线及其它违章手段进行电务作业的通知》(铁运〔1999〕154号)的各项规定,防止违章作业。2.利用天窗点内时间进行拆卸、更换、测试等工作时,应登记起止时间,如不能按时恢复使用,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停用该项设备,并采取保证安全行车的应急措施。3.信号开放后,不得测试与该进路有关的设备或对其性能不清楚的设备电气特性(利用微机监测进行自动测试除外)。4.禁止在营业线上使用单轨车。第12条加强“天窗修”管理。严格落实天窗点内、点外作业项目。一切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和检(维)修作业,一律纳入天窗点内进行,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性质,利用不同的天窗完成。第13条电务部门对道岔手摇把的管理必须严格按《技规》第186条和《关于印发道岔手摇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电字〔2004〕335号)规定,建立登记签认制度,并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电务人员日常检修及施工需使用手摇把时,按以下方法办理:1.电务人员在天窗点内检修设备需使用手摇把时,应向相关车站申请并在所属车站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及消记,在天窗点内且在申请的天窗单元内使用手摇把检修道岔时,可不另行向车站申请登记要点。—5—2.其他原因需使用车站保管的道岔手摇把时,应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需使用手摇把的原因、数量及号码,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后,开锁取出道岔手摇把交给电务人员使用。使用完毕后,电务人员要及时如数交回,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核对无误后放回箱内加锁,电务加封后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3.信号中修队不得配有手摇把,修配所个人检修用的手摇把,只能在修配所内使用。其他电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手摇把时,必须由信号工区配合人员到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携带或使用非本站申领的手摇把。第四章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14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申请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经批准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6—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需立即抢修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电务处,同时按规定登记,申请故障天窗,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第15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按填写项目不同分为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日常两种,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登记本在封面注明“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字样。车务、电务共同确认的分路不良轨道区段及分路不良整治等内容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路不良轨道区段”中登记。行车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维修天窗、驼峰(峰尾)检修(月度施工方案中T字头的项目)、使用手摇把、设备联合检查、破封使用加封的按钮等,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日常”中登记。2.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3.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相互配合施工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适时通知,分别登记(维修天窗除外),工务、电务等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7—如供电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中登记。4.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时间的规定: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1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维修天窗作业为提前40分钟。5.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6.车务部门破封后,电务部门要及时确认破封原因(有微机监测设备的要调阅监测数据进行确认),按标准格式进行销记。存在疑问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汇报。7.信号设备的加封、加锁应保证封印完整不失效。按规定需加封加锁的设备,必须加封加锁,每次检查加封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封印完整,使用计数器时还应写明计数器号码。信号工区接到车站破封使用加封按钮的通知后应及时到行车室加封,时限规定如下:①有楼内工区的车站(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加封;②工区所在地的车站由值班人员在每天19时~20时到行车室检查并补封;③外站(场)为到该站(场)工作时检查并补封。—8—8.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附件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填写样张附件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写样张第五章事故及故障处理第16条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第17条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第18条发生事故和故障必须按“三个清”、“三及时”和“三不放过”制度进行处理和分析。三个清:处理故障要做到时间清、地点清、原因清;三及时:接到故障通知及时赶赴现场;对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处理;若不能及时修复或原因不清时应按技规328条规定及时登记停用设备保证行车安全。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9—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第19条电务段、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20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电务段、车间应加强对应急抢修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恢复设备使用。附件3:故障处理作业程序第21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第六章事故及故障管理第22条信号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南昌铁路安全监管办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南铁安监发[2007]2号)有关规定办理。第23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故障处理完后应及时登记恢复设备使用,如需申请试验时,应及时登记申请试验时间。第24条信号设备故障分为责任、非责任故障。1.责任故障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缺陷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10—全,隐瞒、谎报、查不清原因,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或人为破坏、偷盗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信号责任故障按原因分为电务责任和外界责任。⑴电务责任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隐瞒、谎报、查不清原因,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人为破坏、偷盗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⑵外界责任是指设计、产品制造缺陷、保质期外的产品质量问题、工务病害、电化干扰、供电质量、通道质量、尖轨卡物和外界施工作业妨碍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2.非责任故障是指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第25条其他或未影响设备正常运用的设备故障,按设备故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第26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故障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第27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由采购、采用单位(部门)承担责任。第28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