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附件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2附件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13附件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4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9附件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22附件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23附件3: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25附件4:安全检查记录·······································································26附件5: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7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8附件1:安全会议记录·······································································30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32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5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45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7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门头沟公路分局《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教育、考核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其从业资格。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频率不得降低。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第五章安全生产例会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和措施。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置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做好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逐级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九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予以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对自管项目,是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管理机构;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哈肇公路道路建设工程。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等要求。第九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十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第十一条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任务,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第十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六条对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可行性。第十七条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1、附件2)。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第十八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救护器材和设备。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五条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六条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从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给予处罚。第三十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一)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订监理计划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的。(四)未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的。(五)未制定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未按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七)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预案针对性不强的。(八)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门头沟公路分局与施工单位每年将签定一次《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格式见附件3)。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项目经理部每年也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年月日星期教育培训名称主持人地点记录人教育培训对象参加人数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参加人员签名:附件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年月日星期单项工程名称安全交底负责人职务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接受交底单位或工班负责人签名:参加交底人员签名:注:交底记录一式二份,交底方和接受交底方各执一份附件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建设指挥部与(项目名称)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全称)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施工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五杜绝”的要求,即:1、杜绝安全生产死亡、重伤事故。2、杜绝中毒(食物中毒、施工中毒)事故。3、杜绝火灾事故。4、杜绝环境污染事故。5、杜绝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