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主办: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张湘13755071748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综合知识•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安全生产管理与制度•4、“9-25”事故分析一、法律体系及安全法律法规•法律体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5、工程建设技术标准•6、国际条约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1998年3月1日起实施。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15页)《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5页)《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10页)•1、自律遵规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劳动法》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9页)•用人单位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页)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9页)《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20页)《突发事件应对法》•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0页)《刑法》134条(16页)重大责任事故罪2006年修改前的条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页)刑法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刑法修正案(16页)•2006年修改后的条文•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009年6月27日5时许,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1人被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元。•2006年8月,开发商梅都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交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梅都公司总经理张志琴将属于建筑商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张耀雄,并指令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安排张耀雄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张耀雄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公司借用机械、人员,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处。200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在这一过程中,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张耀杰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张耀雄在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负责人夏建刚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秦永林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众欣公司工作人员陆卫英挂名“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其实从未履职,致使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监理方的总监理乔磊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一人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010年2月1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众欣公司项目经理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土方开挖项目承包人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工程总监乔磊有期徒刑3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经调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志琴在负责这一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施工人员违法施工,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顺藤摸瓜,人们发现,不仅张志琴对这一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梅都公司在转制过程中也存在颇多疑点;与此同时,时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镇长助理阙敬德也进入人们的视线。作为梅都公司前老总以及现任的大股东,他在梅都公司的转制过程中也相当活跃。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009年7月,阙敬德、张志琴等均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查明,阙敬德生于1958年,张志琴生于1959年,都是上海闵行区梅陇镇本地人。1995年12月,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集体企业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000年10月,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梅都公司净资产为2000余万元。2001年2月,梅都公司被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此外,司法机关还发现,张志琴曾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肥。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归还过2500万元。•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争议焦点——贪污罪主体身份•法院审理后认为,阙敬德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任所长,张志琴在征地服务所任工作人员,两人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实际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虽然他们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同时,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均在梅都公司从事管理职责,梅都公司的集体资产属于公共财物,两人的行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法院认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相当,对两人不区分主从犯。考虑到张志琴在改制后的梅都公司占有股份多于阙敬德,实际分红获利大于阙敬德,在判处财产刑时予以区别体现,即分别处没收财产500万元和200万元。•2010年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阙敬德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张志琴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启示与思考•一、此次判决为历年判决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意义非同小可•纵观历年来的重大事故判决,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判刑比比皆是,但对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判刑是凤毛麟角,对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判刑更是绝无仅有,再加上通过追溯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判两个无期徒刑,可以说是空前的了。•这次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工程建设三方中,建设方和施工方的两位法人代表全部承受牢狱之灾,包含监理方在内的三方人员全部深陷囹圄。启示与思考•二、判决结果对工程建设各方的启示•启示之一:建设方项目法人要深思熟虑,绝不能随意压缩工期、不能随意肢解工程、不能把工程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做,特别不能任意指挥甚至违章指挥工程建设。启示与思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是平等的关系,建设方支付费用,购买施工单位的合格产品(建筑物),由监理单位提供质量认证,保证建筑物“合格”品质的真实性,三者之间是明确的合约关系。•建设单位安排“工程师”,常驻现场,目的是为了监控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质量交付建筑产品。但事实上,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常常把自己置于强势地位,喜欢献礼工程,喜欢介入施工单位管理体系甚至于乱指挥。•总之,建设单位运作不规范是影响工程规范管理的重要不利因素。启示与思考•再加上工程建设安全专项费用纳入招投标压价竞争体系,实际常常不能落实到位,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理单位是建设方委托的,不可能不接受建设方的指挥,当然更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这是体制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这次判例的思路,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