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订《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相关法规,现对《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集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2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将集团重大危险源分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其它重大危险源)两类。其中,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港口与口岸局,其它重大危险源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企业。第四条集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集团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建设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技术工程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业务部负责包装危险货物单证审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货物岸上人员作业资质培训;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消防、治安、交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3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实施作业人员取证,规范员工行为,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等,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第二章辨识评估第五条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其它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其它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3。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4依照有关法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港口重大危险源: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其它重大危险源:(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附件4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港口重大危险源:(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5(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其它重大危险源:(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6善档案:港口重大危险源:(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其它重大危险源:(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7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辨识、分级记录;(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八)安全评估报告;(九)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其他文件、资料。其它重大危险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8(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0日内,应将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情形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重新备案。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报集团安监部初审后,上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报告集团安监部,向上级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9(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根据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储存、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10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11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等储运规模相适应。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港口重大危险源:(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其它重大危险源:(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12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记录和评估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其它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于6月20日、11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