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五一”劳动节安全值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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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沪环保控〔2004〕57号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和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危废中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六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的精神,经研究,编制了“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工作方案”和“本市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工作方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2-一、对本市现有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以下简称“三行业”)企业的检查清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逐项抓落实,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按时间进度汇总上报。二、结合对“三行业”企业的检查清理,各单位应在巩固2003年对不法排污企业开展清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六部门”持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将集中整顿与全年日常工作相结合,做好2004年对各类不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2、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工作方案3、本市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4、“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二OO四年三月一日主题词:环保清理整顿行业排污企业通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4年3月2日印发-3-附件二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和市环保局领导的批示精神,现提出本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以下简称“三行业”)实施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检查工作范围(一)对“三行业”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情况进行检查,上报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名单。(二)检查“三行业”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执行情况,上报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的生产企业名单。二、工作要求(一)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要求:1、在建的项目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2、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污总量的生产企业,要求:1、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按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4-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三)对环保达标企业,实施长效管理:1、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2、鼓励开展清洁生产。3、2004年底前,所有市级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连网。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检察依据。4、对企业在股市融资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初步审核,并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国家总局。三、职责分工按市、区两级分工监管的原则,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级企业的清理检查,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三行业”的其它企业进行清理检查。钢铁:拟清理检查企业共37家,其中市级监管企业9家。电解铝:拟清理检查企业共16家,无市级监管企业。水泥:拟清理检查企业共23家,其中市级监管企业4家。四、时间进度(一)第一阶段(3月12日前)继续清理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名单。对违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对违规企业安排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按现有“三行业”企业名单展开清理检查行动,-5-梳理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现状。同时对名单外的“三行业”企业做进一步的排摸和清理,3月12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上报市环保局。(二)第二阶段(4月至年底)4月份以后,各有关单位结合2004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加强环境执法,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对“三行业”中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强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环保达标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许可证),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工作要求,制定“三行业”市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计划,2004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3月20日,将本市“三行业”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企业名单及本市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附:本市“三行业”开展清理检查企业初选名单。-6-附件三本市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精神,从2003年起,持续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为深化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工作,巩固2003年度清理整顿成果,防止污染反弹,按照“治、管、防、宣”工作思路,结合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2004年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回头看”行动。1、对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中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回访检查,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务必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重点对去年曝光的十大典型案件进行现场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包括应取缔、关闭、停产而未采取措施的,应查找原因,抓紧结案。对污染反弹严重的典型企业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二)继续推进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各部门应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并抓住对“三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检查行动的契机,切实抓紧、抓好2004年对造纸、化工、-7-电镀、制革、废物加工、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不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变、力度不减、措施不软。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人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到位。1、认真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清理,从源头上遏制新的环境污染。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在依法调查核实基础上上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落实设备拆除、断水断电等措施。对超出环保部门管辖权的,要依法向有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移送。3、加强对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及其它进口废物综合加工利用企业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关闭;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保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的企业、生产线,限期关停并转,实施结构调整。在2003年普查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江浙沪交界部,以及“厂中厂”、“宅中厂”内的电镀、化工、纺织、小钢铁等行业开展地毯式检查,通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联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与破坏环境的行为。-8-5、加强对重点排污大户及近年来行业发展景气度较高企业的监管,严防部分企业因提高产量而导致污染治理设施能力不配套引发的偷排、直排现象。加强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管理,做好此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三)长效管理。1、处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环保局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总队等做好全市执法指导工作,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打击的“稳、准、狠”。2、协调机制:创造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继续与发展改革委、监察委、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查处不留死角。3、移送机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并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展。对于检查发现的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应取缔、关闭或停产的,一律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4、责任机制: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百姓健康,以及屡查屡犯的不法排污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行政责任;对凡因未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制度造成污染反弹的,要依法追究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环保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互相勾结、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5、宣传教育机制:在查处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优势,对不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全社会打击不法排污企业的高潮。各部门应及时将典型案件材料报市-9-环保局办公室。6、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作用,继续做好有奖举报、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环境监察协管员在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尤其是偷排、直排等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方面的线索举报监督作用。二、职责分工按市、区两级分工监管的原则,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危废中心负责市级企业的清理整顿,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其它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三、时间进度(一)第一阶段(4月)。各有关部门重点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回头看”行动。市环境监察总队对2003年曝光的十大典型案件进行现场检查。5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将填写的“清理整顿不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及开展清理整顿“回头看”的汇总报告报市环境监察总队。5月10日前,市环境监察总队将全市开展清理整顿“回头看”总结报市环保局。(二)第二阶段(5月—8月)。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重点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推进工作。8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将填写的“清理整顿不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及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市环境监察总队。8月10日前,市环境监察总队将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总结报市环保局。各部门上报的各阶段工作总结中,应包括环保行动的具体情-10-况(检查企业数、出动人数、违法企业类型、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移送及跟踪情况)、工作分析、典型案件、宣传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今后长效管理措施等。(三)第三阶段(9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案件督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11-附件四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单位:区(县)环境保护局(公章)序号违法企业基本情况违法及处罚情况备注企业名称所在地区所属行业环境违法情节处罚措施罚款额(万元)追缴额(万元)执行情况立案日期结案日期123456789101112审核人:填报人:-12-“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一、每次上报报表之间的违法企业序号应连续填写。前阶段已报企业情况如有变更(如执行情况有新进展),可在报表中按原序号填写变更的事项。二、违法企业基本情况中,企业名称一栏要填写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全称;所在地区一栏应填写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所属行业按造纸、化工、电镀、制革、废物加工、钢铁、水泥、电解铝、其它等词组填写。三、环境违法情节分为8种,填报时只需按以下简略词组填写:1、十五小——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2、淘汰产品——列入淘汰产品、落后工艺目录的企业。3、未办环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扩大生产能力。4、违法三同时——未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生产或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5、设施不全——未按要求安装或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6、超标排污——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7、超总量排污。8、其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四、处罚措施分为9种,填报时只需按以下简略词组填写:1、取缔、关闭——完全停止其再次恢复生产的可能性。-13-2、停产——停产治理。3、限产——降低生产能力以减少排污。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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