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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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0〕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4.推进全省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5.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6.负责省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三)教育部门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科技部门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五)公安部门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六)监察部门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民政部门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八)司法行政部门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3.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九)财政部门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十一)国土资源部门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十二)环保部门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3.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十四)交通运输部门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港口、除长江和江苏沿海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5.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6.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十五)农业部门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六)水利部门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十七)商务部门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十八)文化部门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十九)卫生部门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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