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已确定重点发展、有一定化工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2010年底前,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6月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许可,2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各市(地、系统)、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设计、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3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化工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4储存、使用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作业、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6、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规范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2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5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从2011年起,要把从业人员达到从业资格条件要求纳入从业单位行政许可条件。8、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9、建立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验收。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6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10、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1年后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验收时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水平。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凡在2012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1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要书面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关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同时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企业进行新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要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对于停产复工企业,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开车方案,在复工前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712、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向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10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率要达到100%,2012年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13、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编制操作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2次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建立联系机制,并就近与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定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点对点”全覆盖。三、保障安全科技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4、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2%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8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储罐区、库区要设置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和监控装备,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2012年底前,重大危险源要完成向市(地、系统)、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工作,各市(地、系统)完成向省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工作。16、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控制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和高温高压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17、不断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成果应用。积极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9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在自来水行业积极推广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消毒技术,从根本上解决自来水行业液氯安全风险问题。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18、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地方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超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范围。19、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10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由发改委、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建设、交通、铁道、农业、卫生、国资、工商、质检、法制、民航、工会等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执法10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20、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监管。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设置专门岗位,落实人员负责对购买单位、运输承运企业、人员及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违规销售和托运危险化学品货物。到2010年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2011年底前各地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