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公综[2005]46号关于印发《永春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局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县的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永春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附件:《永春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二00五年六月十日2永春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为全面推进全县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地遏制涉及民爆物品违法犯罪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民爆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三小”企业(小矿山、小采石场、小煤窑)使用民爆物品应具备条件1、具有国土、经贸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工商营业执照;3、矿长资格证;4、要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5、具备安全牢固民爆物品储存库室,储存库室内配置存放炸药铁皮柜、雷管保险箱各一只;6、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民爆物品并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以上条件者在取得县公安机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储存许可证后凭公安部门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向物资部门购买爆炸物品。二、审核审批民爆物品应注意事项派出所领导和责任区(片)民警要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责任,高度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做到“四个坚持”制度。即坚持严格审核审批工作。准购火工品供应应严格实行“三看三查对”,看《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的申请数量、时间,查对与实际使用需要量,前后间隔时间是否相符;看《购买、使用、清退登记簿》,查对每日每班爆破物品消耗量、雷管编号,爆破员、安全员签名等是否齐全、事实;看领购人的《爆破员作业证》查3对是否人证相符,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坚持认真按规定审批、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实行“两分开”规定,严禁把雷管与炸药、导火索在一起开具。派出所审批开具《购买证》一次量炸药在3箱以下,雷管在100发以下,有效期不得超出三天。坚持“八个不准”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1)凡资质条件不全(即缺少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件)。(2)购买申请表、《购买、使用、清退登记簿》中项目填写不全、不真实者。(3)申请表中没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4)没有“四员”(爆破员、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证件或证件未经公安机关年审、过期失效的。(5)储存民爆物品没有安全牢固的专门库室的,雷管、炸药没有分别装箱入柜的。(6)违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整改工作不落实的。(7)24小时值班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8)涉爆单位未与派出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的。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开证、谁检查、谁负责”原则,严格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与评先评优、奖惩挂钩,落实“一票否决”规定。三、使用民爆物品几项规定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2、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购买、使用、清退登记制度。并根据工程民爆物品使用量情况,设置安全牢固的民爆物品专门储存仓库或储存室,并设有专人看管,严防失窃。3、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爆炸物品的量不得超出当班使用量,使用完毕后,爆破员必须按照《购买、使用、清退登记簿》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登记,并由爆破安全监炮员或现场负责人签名证实。剩余的爆炸物品应4于当天办理清退手续,交保管员管理。4、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要求进行,爆破后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对爆破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建档备查。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遇雷雨天气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禁止在大雾天和夜间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作业。6、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地区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五天将使用爆炸物品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所在县公安局,经审查同意,方准实施。7、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的三日内,应当将剩余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上缴给所在地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并填写《三小企业、临时工程火工品核销表》报当地派出所。8、爆破作业区域附近有广播、电视、无线电等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路,要查明其发射功率和输电电压,不能确定或仍在其影响范围内的,严禁使用电雷管爆破。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或用于炸鱼炸兽,严防民爆物品流失社会。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未立即报告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下及时销毁。四、民爆物品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所要负责对“三小”企业,临时工程等使用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帮助和督促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制度健全,措施落5实,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总结。每年要与辖区内涉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治安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每个月要对辖区所有涉爆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档案,并每月填写《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于局内勤会议时报送治安大队。派出所在审批“三小”企业民爆物品供应时,应严格核对《采矿许可证》副本,严禁向《采矿许可证》已失效的“三小”企业批准民爆物品的供应。派出所要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涉爆单位立即停批火工品,并责成单位将剩余火工品寄存在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派出所要对“三小”企业、临时工程定期或完工时核销火工品数量。派出所对涉爆单位、涉爆人员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经报请县局批准后即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停供期间,该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审批。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涉爆单位逐个建档,档案资料包括:1、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关上级单位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2、矿长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3、民爆物品管理责任状;4、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5、“四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6、购买、使用、清退登记簿;7、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库室平面图;8、“三小”企业、临时工程火工品核销表;9、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五、关于临时工程使用爆炸物品有关规定鉴于一些临时性(修路、建电站、平整土地、抢险救灾等)工程申请购买民爆物品,必须经当地派出所审查,使用单位应如6实提供以下材料:1、各级人民政府或工程主管部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2、民爆物品管理制度;3、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4、有关单位的分项工程预算表;5、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6、“四员”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临时存放点储存保管措施,值班人员名单;8、与派出所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状。派出所审查盖章后,报治安大队审核,最后呈分管局长审批。各乡镇零星工程需要爆破作业而没有爆破员的,由当地派出所指定的爆破员实施,或报县爆破专业服务队实施。六、治安部门职责治安大队受理、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储存许可证;负责物资部门(含七个服务站)、重点涉爆单位购买民爆物品的审批,并开具《购买证》和《准运证》;组织“四员”培训、考核、受理、核发“四员”作业证;对民爆物品销售等重点涉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派出所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本规定自2005年6月20日起实行。主题词:公安工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通知抄送: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委政法委、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资总公司、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涉爆单位,黄清湖副书记、康思坚常委、李建民副县长、局领导、存档(2)。(共印60份)永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05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