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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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安全〔2009〕65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安全印发办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9年11月27日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第六条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水路运输许可证(不适用船舶管理公司);(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适用于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四)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适用于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五)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六)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替代);(七)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适用于需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核取证的航运公司);(八)公司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二)。第七条航运公司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管理情况(格式见附件三)。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见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发生变化;(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五)公司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八条主管机关应指派检查组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九条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主管机关可随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二)公司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五)主管机关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的重大事件。第十条对航运公司安全防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遵循不影响航运公司正常运作和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防污染管理活动水平的原则。第十一条主管机关应根据航运公司船舶种类和规模指派相应的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指定其中一名为检查组长。主管机关应提前一天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安排在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利用休息时间的,由主管机关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检查员检查前,应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第十三条检查员应经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定期接受知识更新培训。第十四条检查组长在检查期间全面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现场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向航运公司书面通知检查结果。第十五条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可替代一次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航运公司对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核实制度或文件的覆盖性和适用性;(二)访谈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了解公司执行制度或文件情况;(三)检查航运公司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必要时现场验证台帐记录的真实性;(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格式见附件四),检查组应依据《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认真核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检查结果栏中。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应覆盖检查表的全部内容,重复活动以抽查为主,如在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不受上述检查时间限制。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及时向航运公司交流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并经检查组成员和受检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应将《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原件交主管机关留存,复印件交受检方。第二十一条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纠正材料报主管机关审查验证,必要时主管机关可组织现场验证。第二十二条航运公司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认为检查组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第二十四条主管机关每年1月份应根据上海辖区航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第三章航运公司管理第二十五条主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和《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航运公司实施诚信管理。取得安全诚信资格的航运公司可享受免予监督检查的待遇。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将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一)公司管理的船舶一年内有30%及以上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二)公司管理的船舶30%及以上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被滞留后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四)公司管理的船舶20%及以上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五)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被实施跟踪审核;(六)对代管船舶未履行管理义务,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对代管船舶船员适任资格、船舶设备维护或船舶紧急情况处理未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2、未与船东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管理协议;3、未全面履行管理协议;(七)公司主要管理岗位1年内部分时间空缺,或1年内海务、机务管理岗位人员变化超过50%,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化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航运公司,主管机关可在审查核实后下发《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七)并将其列入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名单对外公布。第二十八条航运公司对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核结果。第二十九条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在重点跟踪期间应每6个月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航运公司自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向主管机关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申请;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安全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已不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况,经审查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九),解除重点跟踪,并对外公布。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检查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一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中文:公司名称英文:中文:注册地址英文:办公地址邮编成立时间管理人员数量船种联系邮箱DOC编号识别码指定人员联系方式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总经理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司传真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包括体系办人员)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信息船员管理人员注:同一职务有几个管理人员应逐一描述;具体信息包括姓名、任职时间、学历、年龄、专业背景、船岸工作经历、船员适任证书);联系邮箱务必确保工作日每天有人查阅。国际公司需要填写识别码及公司名称与地址的英文。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及时报审核办。附件二船舶清单序号船名船籍港船旗国船舶种类总吨/客位建成日期检验机构航区船舶所有人是否持有DOC副本SMC编号(如有)备注第页,共页填表人:日期:公司(公章)附件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报告表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序号时间变动岗位名称离任人员姓名任职时间接任人员姓名原岗位123二、公司体系文件/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变化情况序号时间主要变化内容123三、公司管理船舶变化情况序号时间船名进入/退出公司123四、公司管理船舶发生的事故及重大险情序号时间地点船名事故种类责任划分经济损失123五、公司管理船舶接受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情况接受PSC/FSC艘次发现缺陷总数开航前缺陷数滞留缺陷数六、公司管理船舶接受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情况:序号时间地点船名滞留缺陷项内容123七、公司管理船舶违章情况序号时间地点船名违章内容123八、公司管理船员情况船员总数外聘船员人数船员违章情况船员记分情况九、其它检查情况(包行业组织检查)附件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年月日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六号令第4条1.目标制定与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第三条内容检查);2.公司和船舶安全防污染活动监控制度(结合第二条内容检查);3.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适任条件和岗位职责(结合第五条内容检查);4.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上岗前的职责熟悉制度及其实施(结合第九条内容检查);5.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聘用、考核制度(结合第六条内容检查);6.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制度(结合第九条内容检查);7.船员档案管理制度(结合第七条内容检查);8.船舶和设备维护制度(包括船舶及设备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及维护标准、关键设备定期检测、设备缺陷的处理、船舶修理、备件物料供应、证书管理、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管理等)(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9.船长最终决定权规定(结合第八条内容检查);10.岸基地管理岗位保证向船舶提供足够资源和必要支持规定(结合第二条内容检查);11.公司船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预案(包括船舶和岸基地)及执行情况(结合第十一条内容检查);12.公司、船舶定期训练和演习制度(结合第十二条内容检查);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要求检查过程及结果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六号令第4条13.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岸基地定期检查、船舶定期自查和岸基地对船舶的定期检查,至少应包括检查责任人、周期、检查内容(应覆盖所有活动)、检查缺陷问题的处理等(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14.船舶关键操作文件(应包括谁做、何时做、怎么做)(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1).航海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包括供应与改正);2).航行计划制定制度;3).开航前及抵港前检查制度;4).靠离泊作业制度及抛起锚作业制度;5).货物装卸作业及在船期间管理制度;6).船舶高空和舷外作业安全制度;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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