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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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六)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档、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九)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八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十三)企业动火管理制度;(十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十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有关“四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企业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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